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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建築物陽臺露臺外緣裝飾性構造物設計原則 第 1 條
現行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為增進新北市建築設計美感及市容觀瞻,並使建築物陽臺
    及露臺外緣裝飾性構造物設計有所依循,訂定本原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建造執照申請案於陽臺外緣裝飾性質之柱、版,其長度(即正面寬度
              )或直徑(圓柱形)合計值不得超過各陽臺長度四分之一。
              前項陽臺長度計算以陽臺正面長度為準,且每處柱、版之長度不得大
              於一公尺。

   2      二、於陽臺外緣裝飾性之透空欄柵,需檢討透空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3      三、同時設置裝飾性質之柱、版、透空柵欄時,需合併計算透空面積,並
              檢討透空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4      四、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核通過者,得不
              受前三點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