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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區內巷道廢止或改道作業要點第 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344 號
  要  旨: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或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對此當利害關係人
對於行政機關所為巷道廢改道,認為有違法情形時,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自可得提起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1215 號
  要  旨:
都市計畫區內之非計畫道路,而供公眾通行之巷道,其廢止及設置,屬於
對物一般處分。此種處分不以人,而以物為其相對人,但在人與物接觸,
而必須接受物法之規制後果時,始間接對人發生效果。

3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320 號
  要  旨:
公用地役關係無須另作成設定公用地役關係之行政處分。惟主管機關就該
認定為現有巷道之處分,除應作成公告以一般處分送達方式令一般人知悉
外,仍應同時送達於該私有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