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條文: |
四、巷道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土地所有權人得檢附有關書件,向本局
申請廢止或改道:
(一)擬廢止之巷道,其四週計畫道路已開闢或自行開闢完成可替代原巷
道通行。
(二)巷道僅供申請基地通行且計劃整體規劃使用。
(三)單向出口之巷道自底端逐段廢止者。
(四)改道之新設巷道寬度不小於原巷道寬度而可替代原巷道通行。
前項第四款之新設巷道寬度,得包含自行部分開闢計畫道路及自行提
供土地供公眾通行巷道之合計寬度。
因巷道現有寬度大於計畫道路寬度申請廢止或改道者,應以同街廓內
沿線巷道為申請範圍辦理廢止或改道。
第一項巷道廢止或改道之核定,僅變更原巷道供公眾通行範圍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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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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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本要點所稱巷道,係指於都市計畫區內之非計畫道路。但不包括私設
道路、類似通路及防火間隔。
2 二、為推廣都市建設、改善都市景觀及居住環境、提高土地利用,都市計
畫區內巷道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土地所有權人得檢附有關書件,
向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廢止或
改道:
(一)擬廢止之巷道,其四週計畫道路已開闢或自行開闢完成可替代原巷
道通行者。
(二)巷道僅供擬申請建築基地內原住戶通行且計劃整體規劃使用者。
(三)單向出口之巷道自底端逐段廢止者。
(四)改道之新設巷道寬度大於原巷道寬度可替代原巷道通行者。
前項第四款之新設巷道寬度,得包含自行部分開闢計畫道路及自行提
供土地供公眾通行巷道。
因巷道現有寬度大於計畫道路寬度申請廢止或改道者,應以同街廓內
沿線巷道為申請範圍辦理廢止或改道。
3 三、申請巷道廢止或改道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申請巷道名稱及地
號並敘明原因及使用計畫。
(二)現況圖:比例尺五百分之一之擬認定位置現況圖(道路寬度應以實
地測量並標明之,應套繪廢止或改道巷道連結至道路(指依都市計
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周邊四十
公尺範圍內之地形、地物、地籍、建築執照、建築線、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都市計畫樁位或地籍測量樁位、公共排水設施等位置
、建物之通行及避難路線、巷道面積計算表、新設巷道界址,應標
示 TW97 系統座標),並由建築師或營建工程類科技師簽證(以下
簡稱簽證)。
(三)地籍資料清單及新設巷道鑑界成果表:申請範圍之地號清單(地籍
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由本局代為線上申請)及新設巷道之鑑界
成果表。
(四)同意書:包括擬廢止巷道及臨接巷道兩側全部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
同意書,單向出口巷道自底端逐段廢止者,同意書範圍應包含巷道
底端。改道並應檢附新設巷道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出具永久無償供公
眾通行、設置巷道附屬設施及管線之同意書,或捐獻土地為巷道使
用之同意書。
(五)現況相片:包括擬廢止或改道之巷道全段景象(需附日期之彩色照
片,照片尺寸 3"X5",並於現況圖標示照片編號及拍攝位置及方向
以資識別)。
(六)擬廢止或改道巷道及臨接巷道土地之建築線指定核發文號及公告圖
,或擬廢止巷道是否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現有巷道之核准文號及公告
圖(都市計畫區內為本府城鄉發展局、都市計畫區外為本府養護工
程處)。
(七)主管建築機關確認之公函(擬廢止巷道或改道巷道臨接基地之建築
執照內,是否將該巷道土地納入防火間隔、法定空地、私設通路或
類似通路,是否臨接該巷道設置出入口或使用該巷道為必要之進出
道路)。
(八)新設巷道規劃圖說:比例尺五百分之一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應套繪地籍及都市計畫樁位,並檢附說明書分析說明設計內容符
合道路工程規範(都市計畫區內為內政部頒市區道路及附屬設施工
程設計規範、都市計畫區外為交通部頒公路路線設計規範),設計
圖說為 TW97 系統座標並簽證。
(九)本局辦理公告所需書件,其份數另行通知。
4 四、申請書件符合前點規定,或補正後符合規定,或雖不符規定,但經本
局查明申請及通行雙方各有權益需要維護,繼續辦理符合公共利益者
,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現場勘查:會同有關機關(地政、戶政、警察、區公所、都市計畫
、交通、主管建築等機關。但申請範圍包含山坡地時,應增加農業
主管機關),並通知申請人到場指引說明,做成會勘紀錄供新北市
都市計畫區內巷道廢止或改道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
參考。
(二)審查小組審查:
1.排入審查小組會議案件之屬性如下:
(1)報告案:申請案僅需向審查小組報告知悉。
(2)諮詢案:申請案經過書件審查後,如不符合規定而雙方各有權
益需要維護時,須經審查小組進行討論及徵詢小組提供諮詢意
見,供主管機關做出妥適決定。
(3)審議案:申請案書件資料符合前點規定,且經勘查確認提交審
查小組進行審定。
2.會勘並確認會議案件屬性後,提交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審議,
必要時得邀請當地里辦公處及相關機關派員列席表示意見。經審
查小組審查結果認為廢止或改道計畫不當或有礙公共利益時,應
將審查小組意見報經本局核准後,駁回其申請。
(三)公告:經審查小組審查核可後,於本府及當地區公所、里辦公處公
告欄暨申請廢止或改道之巷道公告三十日。臨接該巷道或鄰近地區
之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向本局提出異
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公告:
1.公告期間有異議,經審查小組審查依異議理由及公益性修正申請
內容。
2.改道案件申請人提報新設巷道書圖,經當地區公所或各該主管機
關通知修正,其修正內容無影響原巷道廢止範圍。
(四)異議處理:辦理公告期間無異議者,於公告期滿後函復申請人核
定其申請。但公告期間有異議,本局應辦理會勘查明及調處,經
會勘調處不成者,應於期滿後將異議案再提審查小組審議:
1.異議無理由,將審查結果報經本府核准後,函復申請人准予廢
止原巷道。
2.異議有理由,應依審查結果報經本府核准後,駁回其申請,或
經審查小組審查依異議理由及公益性修正申請內容,並報經本
府核准後,函復申請人依修正後內容准予廢止原巷道。
(五)改道案件,應先完成新設巷道點交予當地區公所養護管理,並開放
供公眾通行後,始得廢止原巷道。但配合重大公共工程辦理改道案
件,新設巷道所需經費已編列且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已審定者,
得依工程主辦機關之申請,於公告期滿但新設巷道未完成前准予廢
止原巷道。
5 五、新設巷道所需經費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其施工程序如下:
(一)改道案件經本局通知施作新設巷道後,申請人應向當地區公所提報
切結書、簽證之施工圖說(含細部設計圖、地籍套繪圖、材料及設
備說明書、預算書、有結構物者另附計算書)、監造計畫書、品質
計畫書、施工計畫書等書圖資料(以下簡稱書圖),經當地區公所
同意後始得施工。
(二)前款施工圖說應依本局通知施作新設巷道內容及道路工程規範內容
製作。監造計畫書、品質計畫書、施工計畫書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頒計畫書製作綱要內容製作。切結書內容如下:
1.當地區公所及本局得主動督導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申請人不
得拒絕,並同意依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公共工程施工督
導小組作業要點配合辦理。申請人應就督導缺失事項依規定期限
改善後報請備查,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同意展延期限者,
應不予接管。
2.工程應依同意之書圖內容施工,有未能依同意內容辦理時,應檢
附簽證之修正書圖提報變更設計經同意後施工;但因災害或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先行緊急搶修施工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四十五日內
檢附簽證之搶修書圖提報變更設計。
3.申請人應隨時注意施工安全,並自行負擔因施工影響第三人建築
物龜裂倒塌及意外之賠償責任。未依同意內容施工經通知停止施
工或因其他情事而停止施工時,申請人應進行必要之補強及安全
維護措施,所需經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4.工程竣工後申請人應依公共工程驗收程序配合至改善完成,並於
改善完成後向當地區公所申請辦理接管及保固事宜。
5.申請人應於接管前向當地區公所繳納保固保證金(保固起算日以
同意接管日起算:非結構物保固一年,結構物保固五年;保固保
證金之額度為工程結算總價之百分之三),期滿無息退還;保固
期間經通知缺失限期改善,逾期限未改正時,得動支該保證金進
行缺失改善;工程經費不足時,申請人應無條件負擔所需費用。
6.申請人有違反切結書之內容,經限期改正而逾期限未改正者,得
撤銷施工同意,致生損失,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及放棄求償。
(三)工程施工前申請人應檢附經同意之書圖向當地區公所通報開工,經
備查後依同意書圖內容施工;工程內容如涉及其他法規應辦事項時
,應分別依相關規定申請辦理。未經同意擅自施工者,由各該主管
機關依其違反之相關規定處置。
(四)工程內容有涉及其他法規應辦事項者,申請人應取得各該主管機關
之完成證明後,檢附經公證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簽證之竣工圖
說(含竣工圖、地籍套繪圖、材料及設備保固書、結算書、竣工照
片)向當地區公所通報竣工;未完成缺失改善及繳納保固保證金者
,應不予接管。
(五)施工事項有特殊情形或本要點未規定者,得另以協議定之。
(六)改道案件申請廢止之原巷道為本府主管公路者,其新設巷道施工程
序,依前述各款規定向本府養護工程處提出申請。
6 六、審查小組委員由本府各機關指派下列人員組成,每屆任期二年,任期
屆滿或異動時,由本局報經本府派任之:
(一)工務局局長兼召集人。
(二)工務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副召集人。
(三)地政局地籍測量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四)養護工程處處長或指派代表。
(五)工務局建照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六)工務局使用管理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七)水利局水利行政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八)當地戶政事務所主任或指派代表。
(九)城鄉發展局綜合規畫科(或計畫審議科或都市計畫科)科長或指派
代表。
(十)都市更新處處長或指派代表。
(十一)城鄉發展局都計測量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十二)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十三)交通局運輸規劃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十四)環境保護局環境衛生管理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十五)衛生局疾病管制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十六)工務局法制專員。
(十七)當地區公所工務課課長或指派代表。
7 七、自本局核定廢止巷道之日起,由巷道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負擔管理責任。
8 八、以區段徵收、重劃、都市更新等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地區內之巷道,其
開發計畫已登載辦理改道或廢止,並經各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實施者,
免依本要點辦理巷道廢止或改道。
前項整體開發,主管機關為本府所屬機關時,由該機關逕依開發計畫
實施進度辦理巷道廢止或改道公告。
道路管理機關辦理巷道改善維護,免依本要點辦理巷道廢止或改道。
9 九、都市計畫區外巷道廢止或改道,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都市計畫區外巷道,係指經主管機關指定建築線或認定為現
有巷道,或由道路管理機關養護管理供公眾通行之現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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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本要點所稱巷道,係指於都市計畫區內之非計畫道路。但不包括私設
道路、類似通路及防火間隔。
2 二、為推廣都市建設、改善都市景觀及居住環境、提高土地利用,都市計
畫區內巷道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土地所有權人得檢附有關書件,
向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廢止或
改道:
(一)擬廢止之巷道,其四週計畫道路已開闢或自行開闢完成可替代原巷
道通行者。
(二)巷道僅供擬申請建築基地內原住戶通行且計劃整體規劃使用者。
(三)單向出口之巷道自底端逐段廢止者。
(四)改道之新設巷道寬度大於原巷道寬度可替代原巷道通行者。
前項第四款之新設巷道寬度得包含自行部分開闢計畫道路及自行提供
土地供公眾通行道路。
3 三、申請巷道廢止或改道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申請巷道名稱及地
號並述明原因及使用計畫。
(二)現況圖:比例尺五百分之一之擬認定位置現況圖(道路寬度應以實
地測量並標明之,應套繪廢止或改道巷道連結至道路(指依都市計
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周邊四十
公尺範圍內之地形、地物、地籍、建築執照、建築線、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都市計畫樁位或地籍測量樁位、公共排水設施等位置
、建物之通行及避難路線、巷道面積計算表、新設巷道界址,應標
示 TW97 系統座標),並由建築師或營建工程類科技師簽證。
(三)地籍資料清單及新設巷道鑑界成果表:申請範圍之地號清單(地籍
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由本局代為線上申請)及新設巷道之鑑界
成果表。
(四)同意書:包括擬廢止巷道及臨接巷道兩側全部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
同意書,改道並應檢附新設巷道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出具永久無償供
公眾通行及變更為道路用地之同意書,或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之同
意書。
(五)現況相片:包括欲廢止或改道之巷道全段景象(需附日期之彩色照
片,照片尺寸 3"X5",並於現況圖標示照片編號及拍攝位置及方向
以資識別)。
(六)擬廢止或改道巷道及臨接巷道土地之建築線指定核發文號及公告圖
,或擬廢止巷道是否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現有巷道之核准文號及公告
圖(都市計畫區內為本府城鄉發展局、都市計畫區外為本府養護工
程處)。
(七)主管建築機關確認之公函(擬廢止巷道或改道巷道臨接基地之建築
執照內,是否將該巷道土地納入防火間隔、法定空地、私設通路或
類似通路,是否臨接該巷道設置出入口或使用該巷道為必要之進出
道路)。
(八)新設巷道設計圖說:比例尺五百分之一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應套繪地籍及都市計畫樁位,並檢附說明書分析說明設計內容符
合道路設計規範(都市計畫區內為內政部頒市區道路及附屬設施工
程設計規範、都市計畫區外為交通部頒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圖說
為TW97系統座標並由建築師或營建工程類科技師簽證。
(九)本局辦理公告所需現況圖,其份數另行通知。
4 四、申請書件符合前點規定,或補正後符合規定,或申請不符規定但經本
局查明申請及通行雙方各有權益需要維護,持續辦理符合公共利益者
,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現場勘查:會同有關機關(地政、戶政、警察、區公所、都市計畫
、主管建築等機關。但申請範圍包含山坡地時,應增加農業主管機
關)並通知申請人到場指引說明,做成會勘紀錄供新北市都市計畫
區內巷道廢止或改道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參考。
(二)審查小組審查:
1.排入審查小組會議案件計有下列三種屬性:
(1)報告案:申請案僅需向審查小組報告知悉者。
(2)諮詢案:申請案經過書面審查檢附資料後,若申請條件不符合
規定,但雙方各有權益需要維護,須經審查小組進行討論及徵
詢小組提供諮詢意見,供主管機關做出妥適決定者。
(3)審議案:申請案書面資料符合前點規定且經勘查確認提交審查
小組進行審定者。
2.會勘並確認會議案屬性後,提交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審議,必
要時得邀請當地里辦公處及相關機關派員列席表示意見。經審查
小組審查結果認為廢止或改道計畫不當或有礙公共利益時,應將
審查小組意見報經本局核准後予以駁回其申請。
(三)公告:經審查小組審查核可後,於本府及當地區公所、里辦公處公
告欄暨申請廢止或改道之巷道公告一個月。臨接該巷道或鄰近地區
之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向本局提出異
議。
(四)異議處理:公告期間如有異議,本局應辦理會勘查明及調處;經會
勘調處不成者,應於期滿後將異議案再提審查小組審議;如認為異
議無理由,則將審查結果報經本府核准後,函復申請人准予廢止原
巷道;如認為異議有理由,應將審查結果報經本府核准後,駁回其
申請。
(五)改道案件應先完成新設巷道點交予當地區公所養護管理,並開放供
公眾通行後,始得廢止原巷道。
5 五、審查小組委員由本府各機關指派下列人員組成,每屆任期二年,任期
屆滿或異動時,由本局報經本府派任之:
(一)工務局局長兼召集人。
(二)工務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副召集人。
(三)地政局地籍測量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四)養護工程處處長或指派代表。
(五)工務局建照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六)工務局使用管理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七)水利局水利行政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八)當地戶政事務所主任或指派代表。
(九)城鄉發展局綜合規畫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十)都市更新處處長或指派代表。
(十一)城鄉發展局都市計畫測量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十二)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十三)交通局運輸規劃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十四)環境保護局環境衛生管理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十五)衛生局疾病管制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十六)工務局法制專員。
(十七)當地區公所工務課課長或指派代表。
6 六、自本局核定廢止巷道之日起,由巷道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負擔管理責任
。
7 七、以區段徵收、重劃、都市更新等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地區內之巷道,其
開發計畫已登載辦理改道或廢止,並經各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實施者,
免依本要點辦理巷道廢止或改道。
前項整體開發,主管機關為本府所屬機關時,由該機關逕依開發計畫
實施進度辦理巷道廢止或改道公告。
道路管理機關辦理巷道改善維護,免依本要點辦理巷道廢止或改道。
8 八、都市計畫區外巷道廢止或改道,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都市計畫區外巷道,係指經主管機關指定建築線或認定為現
有巷道,或現況持續由道路管理機關養護管理且供公眾通行之現有道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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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本要點所稱巷道,係指於都市計畫區內之非計畫道路。但不包括私設
道路、類似通路及防火間隔。
2 二、為推廣都市建設、改善都市景觀及居住環境、提高土地利用,合於下
列情形之一者,其土地所有權人得檢附有關書件,向新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申請廢止或改道:
(一)擬廢止之巷道其四週計畫道路已開闢或自行開闢完成可替代原巷道
通行者。
(二)巷道僅供擬申請建築基地內原住戶通行且計劃整體規畫使用者。
(三)單向出口之巷道自底端逐段廢止者。
3 三、依前點申請巷道廢止或改道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申請巷道名稱及地
號並述明原因及使用計畫。
(二)現況圖:比例尺不小於六百分之一之擬認定位置現況圖(道路寬度
應以實地測量並標明之)。
(三)地籍資料:申請前一個月內地政機關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
簿謄本或正本。
(四)同意書:包括擬廢止巷道及臨接巷道全部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
書,改道並應檢附新設巷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及變更地
目為道之同意書或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之同意書。
(五)現況相片:包括欲廢止或改道之巷道全段景象(需附日期之彩色照
片)。
(六)本府辦理公告徵求異議所需現況圖,其份數由工務局另行通知。
4 四、申請書件符合前點規定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現場勘查:會同有關機關(地政、戶政、警察、戶政事務所、區公
所)並通知申請人到場指引說明,做成會勘紀錄供小組審查參考。
(二)小組審查:會勘結果提交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內巷道廢止或改道審查
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審議,並邀請相關區公所工務課(或相關課室)
派員列席表示意見。經小組審查結果認為廢止或改道計畫不當或有
礙公共利益時,將審查小組意見報經本府核准後予以駁回申請。
(三)公告:經審查小組審查核可後,於本府及當地區公所、里辦公室公
告欄暨申請廢止或改道之巷道口公告一個月。臨接該巷道或鄰近地
區之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向本府提出
意見。
(四)異議處理:公告期間如有異議,應於期滿後將異議案再提小組審議
;如認為異議無正當理由,則將審查結果報經本府核准後,函復申
請人准予廢止原巷道;如認為異議理由正當時,應將審查結果報經
本府核准後,駁回廢止巷道申請。
(五)改道案件應先完成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後,再行
依本要點申請廢止原巷道。
5 五、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內巷道廢止或改道審查小組由本府人員組成之:
(一)工務局局長兼召集人。
(二)工務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副召集人
(三)地政局地籍測量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四)養護工程處處長(或指派代表)。
(五)工務局建照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六)工務局使用管理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七)水利局水利行政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八)民政局所轄戶政事務所主任(或指派代表)。
(九)城鄉發展局綜合規畫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十)都市更新處處長(或指派代表)。
(十一)城鄉發展局都計測量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十二)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十三)交通局運輸規劃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十四)環境保護局環境衛生管理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十五)本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十六)工務局法制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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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本要點所稱巷道,係指於都市計畫區內之非計畫道路。但不包括私設
道路、類似通路及防火巷。
2 二、為推廣都市建設改善都市景觀及居住環境、提高土地利用,合於下列
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檢附有關書件,向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申請廢止或改道:
(一)擬廢止之巷道其四臨計畫道路已開闢或自行開闢完成可替代原巷道
通行者。
(二)巷道僅供擬申請建築基地內原住戶通行且計劃整體規畫使用者。
(三)單向出口之巷道自底端逐段廢止者。
3 三、依前點申請巷道廢止或改道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申請巷道名稱及地
號並述明原因及使用計畫。
(二)現況圖:比例尺不小於六百分之一之擬認定位置現況圖(道路寬度
應以實地測量並標明之)。
(三)地籍資料:申請前一個月內地政機關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
簿謄本或正本(可代檢附)。
(四)同意書:包括擬廢止巷道及臨接巷道全部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
書,改道並應檢附新設巷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及變更地
目為道之同意書或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之同意書。
(五)現況相片:包括欲廢止或改道之巷道全段景象(需附日期之彩色照
片)。
(六)本府辦理公告徵求異議所需現況圖,其份數由工務局另行通知。
4 四、申請書件符合前點規定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現場勘查:會同有關機關(地政、戶政、警察、戶政事務所、區公
所)並通知申請人到場指引說明,做成會勘紀錄供小組審查參考。
(二)小組審查:會勘結果提交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內巷道廢止或改道審查
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審議,並邀請相關區公所工務(建設)課派員列
席表示意見。經小組審查結果認為廢止或改道計畫不當或有礙公共
利益時,將審查小組意見簽報市長後予以駁回申請。
(三)公告:經審查小組審查核可後於本府及當地區公所、里辦公室公告
欄暨申請廢止或改道之巷道口,公告一個月徵求異議。臨接該巷道
或鄰近地區之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向
本府提出意見。
(四)異議處理:公告期間如有異議應於期滿後將異議案再提小組審議,
如認為異議無正當理由則將審查結果簽報市長核示後函復申請人准
予廢止原巷道,如認為異議理由正當時亦將審查結果簽報市長核示
駁回廢止巷道申請。
(五)改道案件應先完成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後,再行
依本要點申請廢止原巷道。
5 五、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內巷道廢止或改道審查小組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一)工務局局長兼召集人
(二)工務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副召集人
(三)本府地政局地籍測量科科長一名(或指派代表)
(四)工務局道路養護工程一科科長一名(或指派代表)
(五)工務局建照科科長一名(或指派代表)
(六)工務局使用管理科科長一名(或指派代表)
(七)本府水利局水利行政科科長一名(或指派代表)
(八)所轄戶政事務所主任一名(或指派代表)
(九)本府城鄉發展局綜合規畫科科長一名(或指派代表)
(十)本府城鄉發展局更新發展科科長一名(或指派代表)
(十一)本府城鄉發展局都計測量科科長一名(或指派代表)
(十二)本府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十三)本府交通局運輸規劃科科長一名(或指派代表)
(十四)本府環境保護局環境衛生管理科科長一名(或指派代表)
(十五)本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科長一名(或指派代表)
(十六)工務局法制專員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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