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 53 條、第 54 條等規定僅及於建築期限、延展或增加建築期限
、申報開工日期等,並未規定申請增加建築期限前必須已經實際施工,或
必須在期限屆滿前多久提出申請,引據函釋卻規定應於執照建築期限屆滿
前一年內提出申請,且工程進度應完成至地上二樓版,則函釋是否已逾越
母法之規定或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不無疑義。此外,因工程規模龐大而
申請延期,並附具延期理由及趕工計畫,然主管機關未予核准,原核定工
期是否過短,主管機關是否有予以延期之空間,判決對於重大影響判決結
果之疑義皆未予說明理由,是有判決不備理由等違法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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