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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 1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上易字第 721 號
  要  旨:
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旨在調和土地相鄰關係,以全
土地之利用,故明定周圍地所有人負有容忍通行之義務。惟如土地嗣後與
公路已有適宜之聯絡,而能為通常之使用者,周圍地所有人自無須繼續容
忍其通行,土地所有人不得再主張通行周圍地。又通行權,係為促進袋地
之利用,而令周圍地所有人負容忍通行之義務,為對周圍地所有權所加之
限制。故其通行範圍應以使土地(袋地)得為「通常使用」為已足,不得
因通行權人個人特殊用途、或道路是否整齊美觀之市容考量,而損及周圍
地所有人之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