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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新北工施字第 1090610179 號
  要  旨: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令自 105.06.01  日起至 109.04.15  日止領得之有效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建築案,自動增加建築期限 2  年,惟其建築期限
仍有最長 10 年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