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面臨已經公告之道路或現有巷道之境界線,依建築法第 48 條規定,始 得申請指定建築線,而現有巷道,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規定,均須以供公眾通行為必要,故供公眾通行 之現有巷道為指定建築線之前提要件,若巷道非供公眾通行,而僅供指定 建築線之住戶通行,即非屬現有巷道,而不能申請指定建築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行政處分所為之規制,係以設定法律效果為目的,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意思 表示。規制之法律效果,在於設定、變更或廢棄權利及義務,或對權利義 務為有拘束力之確認。主管機關對於現有巷道存在與否之認定,乃是就已 經存在的法律狀態,為拘束性確認,核屬確認性質之一般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