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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 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354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所為之規制,係以設定法律效果為目的,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意思
表示。規制之法律效果,在於設定、變更或廢棄權利及義務,或對權利義
務為有拘束力之確認。主管機關對於現有巷道存在與否之認定,乃是就已
經存在的法律狀態,為拘束性確認,核屬確認性質之一般處分。

2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1074 號
  要  旨:
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而中斷供不
特定之公眾通行,不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要件,公用地役關係即應消滅
,或隨時檢討並予廢止。所謂「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應不包括
人為故意之阻撓,或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事由而中斷通行,否則即係
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於供公眾通行之土地上違法設置路障。又新北市建築管
理規則係依建築法第 101  條授權訂定,自得作為新北市政府辦理指定建
築線作業認定現有巷道之依據。該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現有巷
道共有 4  款情形,巷道符合其中第 1  款「具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則依同條第 2  項規定,自應審認巷道是否符合「須於供通行之初,土地
所有權人並無阻止情事,繼續和平通行達 20 年,且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
必要者」之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