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條文: |
三、依本要點規定得免予查報認定之項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予以
查報拆除:
(一)經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
(二)因應本府政策。
(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
|
|
|
|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修正前原條文 |
回頁首 |
|
2 二、增設下列構造物,且符合附表規定之規模者,得免予查報:
(一)雨遮。
(二)無壁體之花架。
(三)圍籬。
(四)露天空調設備。
(五)合法建築物七層樓(含)以下,且建造達二十年之屋頂層防漏水無
壁式雨棚。
(六)露臺無壁式防漏雨棚。
(七)露臺無壁式防墜物棚架。
(八)室外設備防護設施。
(九)社區資源回收空間。
(十)警衛亭。
(十一)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認定之項目。
3 三、依本要點規定得免予查報認定之項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予以
查報拆除:
(一)經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
(二)因應本府政策。
(三)屬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之部分者,不符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規定或其規約規定。
(四)其他違反法令規定。
|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修正前原條文 |
回頁首 |
|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合法老舊建築物屋頂層漏水,因
應綠建築政策方案之推廣,對於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其不影
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或市容觀瞻者,得免予查報認定,
特訂定本要點。
2 二、前點所稱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依附表規定之項目,得免予查
報:
(一)雨遮。
(二)無壁體之花架。
(三)圍籬。
(四)露天空調設備。
(五)合法建築物七層樓(含)以下,且建造達二十年之屋頂層防漏水無
壁式雨棚。
(六)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認定之項目。
3 三、本要點規定得免予查報認定之項目,若經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認定有
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或因應政策及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查報拆
除。
|
|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修正前原條文 |
回頁首 |
|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有鑑於新北市市民日漸重視居住品質,
且因應綠建築政策方案之推廣,並在考量市民之實際需求,對於一定
規模以下之構造物,在不影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或市容
觀瞻情形,採用免予查報認定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項目,依附表之規定,得免予
查報:
(一)雨遮。
(二)無壁體之花架。
(三)圍籬。
(四)露天空調設備。
(五)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認定之項目。
3 三、本要點規定得免予查報認定之項目,若經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認定有
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或因應政策及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查報拆
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