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條文: |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合法老舊建築物屋頂層漏水,因
應綠建築政策方案之推廣,對於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其不影
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或市容觀瞻者,得免予查報認定,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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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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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合法老舊建築物屋頂層漏水,因
應綠建築政策方案之推廣,對於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其不影
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或市容觀瞻者,得免予查報認定,
特訂定本要點。
2 二、前點所稱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依附表規定之項目,得免予查
報:
(一)雨遮。
(二)無壁體之花架。
(三)圍籬。
(四)露天空調設備。
(五)合法建築物七層樓(含)以下,且建造達二十年之屋頂層防漏水無
壁式雨棚。
(六)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認定之項目。
3 三、本要點規定得免予查報認定之項目,若經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認定有
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或因應政策及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查報拆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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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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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有鑑於新北市市民日漸重視居住品質,
且因應綠建築政策方案之推廣,並在考量市民之實際需求,對於一定
規模以下之構造物,在不影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或市容
觀瞻情形,採用免予查報認定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項目,依附表之規定,得免予
查報:
(一)雨遮。
(二)無壁體之花架。
(三)圍籬。
(四)露天空調設備。
(五)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認定之項目。
3 三、本要點規定得免予查報認定之項目,若經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認定有
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或因應政策及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查報拆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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