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繳納之代金總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T=(P×C+1. 4×E×LA/ΣFA)×PA×U
T:應繳納之代金總額。
P:造價係數。
C:建築物申請繳納代金時之法定工程造價(元/平方公尺)。
E:建築基地申請繳納代金時之當期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LA:建築基地面積(平方公尺)。
ΣFA: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
PA:停車空間面積(平方公尺)。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十五日建築技
術規則修正發布施行後者,每部汽車位以二十五平方公尺、無障礙
汽車位以三十一平方公尺、機車位以四平方公尺、無障礙機車位以
八平方公尺計之。
U:使用分區係數。申請範圍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者為一點二,位於其他
使用分區者為一。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且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未登記停車空間者
,其應繳納之代金總額依前項規定六成計之。
第一項造價係數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定之,並得視實際情況調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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