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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11 條
現行條文:
十一、本會決議事項如需發文者,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涉及行政院或財政
      部權責者,報請各該機關核定、協調。
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3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副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法制局、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地政局、農業局
                、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衛生局、文化局、客家事務
                局、環境保護局、城鄉發展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主計處
                之機關首長十九人。
          (二)專家學者四名。

   9      九、本會下設訪視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訪視小組),其設置如下:
              訪視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綜理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案件訪視輔導事宜。
              訪視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採購處處長兼任,協助召集人處理訪視
              輔導小組日常事務。
              訪視小組幕僚工作人員三人,由採購處人員派兼之,協助訪視小組業
              務。
              訪視小組置委員若干人,視個案需要指派本府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人員
              及經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名單中遴選具有訪視事項相關專長
              者,協助訪視輔導事宜,並於實施個案訪視作業時派(聘)兼之,於
              完成該次訪視作業,且無後續處理事項時解散。

   11     十一、本會決議事項如需發文者,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涉及行政院或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權責者,報請各該機關核定、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