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新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第 3 條等規定,公 告上述規定接用水、電之許可及管理事項,應委任各區公所辦理之
新北市政府公告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自 103.12.10 日起委託新北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