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工程採購,其預算金額內間接工程
費用之編列,依本原則所列額度或比率以下酌定之。如有特殊情形,
得敘明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免適用本原則。
前項所稱預算金額,為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第 3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預算金額。
新北市烏來區公所得準用本原則。但該所接受本府暨所屬機關補助辦
理採購,其補助金額累計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應適用本原則。
2 二、「保險費」之編列:
(一)預估保險金額在20億元以下者,工程本體之「天災自負額」為損失
金額之百分之二十。預估保險金額逾20億元者,請依個案洽保險公
司詢價。
(二)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保險年費率(含非天災自負額及保險單建議加
批之條款)依下表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
(三)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保險費之編列依下表所列百分比以下
酌定之:
(四)「營造綜合保險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保險費用之編列上限參考額
度為「直接工程費」除以 1,000 萬後開參次方根,再乘以 3 萬
元→→30,000*3√((DP)/10,000,000)。
(五)「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附加雇主意外責任險」基本保險費用
為:
(1)「直接工程費」小於新台幣 5,000 萬者,為「直接工程費」除
以 2,000 萬後開平方根,再乘以 6 萬元→→60,000*√((
DP)/20,000,000)
(2)「直接工程費」大於新台幣 5,000 萬者,為「直接工程費」除
以 1 億後開平方根,再乘以 30 萬元後,減去 11 萬 7264 元
→→300,000 *√((DP)/ 100,000,000)–117,264
(六)「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附加雇主意外責任險」風險係數為:
(1)安裝工程(包括水電、空調、消防、抽水設施工程及其它主要工
程標的係以現成品安裝而成之工程):○.七五。
(2)房屋建築工程:一.五。
(3)橋樑、隧道工程:二.五。
(4)高塔工程:二.○。
(七)「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附加雇主意外責任險」保險費用之編
列上限參考額度為,本項保險基本保險費用乘以風險係數。
3 三、「包商工地管理費、利潤及工程雜項費用」之編列依下表所列百分比
以下酌定之,且採逐級差額累退計算:
4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之編列上限額度不予限制,並按工程需求,
量化編列,無法量化之項目則採一式編列;編列方式得採量化及一式
方式併列編列。前開預算編列項目及方式 [量化或一式(不可量化)
] ,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
參考附表」辦理,內容包括預防災害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安全衛生
人員人事費、個人防護具、緊急應變演練及安全衛生教育等。
5 五、「環保清潔費」之編列上限參考額度為「直接工程費」百分之○點二
。
6 六、「試驗費」之編列依下表所列額度以下酌定之:
7 七、「工程品管費用」之編列依下表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且採逐級差
額累退計算:
8 八、前開之「直接工程費」為「發包工作費」減去「間接工程費」(「環
保清潔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工程營造保險費」、「包
商工地管理費利潤及工程雜項費用」、「工程品管費」、「試驗費」
、「稅捐」‧‧‧‧等);「間接工程費」中之稅捐,其預算編列上
限參考額度為「直接工程費」加「間接工程費(稅捐除外)」後之百
分之五。
|
1 一、「保險費」預算編列最高標準如下:
(一)保險金額在 20 億元(含)以下者,工程本體之「天災自負額」為
損失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至於超過 20 億之工程,請依個案洽保險
公司開價。
(二)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保險費率預算編列最高標準、非天災自負額及
保險單應加批之條款依下表規定:
(三)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保險費率預算編列最高標準:
┌──┬──────────────────┬─────┐
│保險│危險程度 │保險費為「│
│類別│ │營造工程財│
│ │ │產損失險」│
│ │ │保險費之 │
├──┼──────────────────┼─────┤
│龜裂│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 30 公尺以│(得免保)│
│責任│上 │ │
│ ├──────────────────┼─────┤
│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 30 至 20 │百分之五 │
│ │公尺之間,且在開挖深度之距離以外 │ │
│ ├──────────────────┼─────┤
│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 20 公尺以│百分之七點│
│ │內,並在開挖深度之距離以外 │五 │
│ ├──────────────────┼─────┤
│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在開挖深度│百分之二十│
│ │之距離以內,並在 5 公尺以外 │五 │
│ ├──────────────────┼─────┤
│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在 5 公尺│百分之四十│
│ │以內,並在開挖深度之距離以內 │ │
├──┼──────────────────┼─────┤
│倒塌│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 30 公尺以│(得免保)│
│、坍│上 │ │
│塌責├──────────────────┼─────┤
│任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 30 至 20 │百分之○點│
│ │公尺之間,且在開挖深度之距離以外 │七五 │
│ ├──────────────────┼─────┤
│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 20 公尺以│百分之一點│
│ │內,並在開挖深度之距離以外 │五 │
│ ├──────────────────┼─────┤
│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在開挖深度│百分之三點│
│ │之距離以內,並在 5 公尺以外 │五 │
│ ├──────────────────┼─────┤
│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在 5 公尺│百分之七點│
│ │以內,並在開挖深度之距離以內 │五 │
├──┴──────────────────┴─────┤
│主辦工程機關應視鄰屋或鄰近之公共設施之規模,在上開規定│
│上限下編列該費用。 │
└───────────────────────────┘
(四)「營造綜合保險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保險費用預算編列最高標準
為「直接工程費」除以 1,000 萬後開參次方根,再乘以 3 萬元
→→30,000*3√((DP)/10,000,000)。
(五)「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附加雇主意外責任險」基本保險費用
為:
(1)「直接工程費」小於新台幣 5,000 萬者,為「直接工程費」除
以 2,000 萬後開平方根,再乘以 6 萬元→→60,000*√((
DP)/20,000,000)
(2)「直接工程費」大於新台幣 5,000 萬者,為「直接工程費」除
以 1 億後開平方根,再乘以 30 萬元後,減去 11 萬 7264 元
→→300,000 *√((DP)/ 100,000,000)–117,264
(六)「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附加雇主意外責任險」風險係數為:
(1)安裝工程(包括水電、空調、消防、抽水設施工程及其它主要工
程標的係以現成品安裝而成之工程):○.七五。
(2)房屋建築工程:一.五。
(3)橋樑、隧道工程:二.五。
(4)高塔工程:二.○。
(七)「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附加雇主意外責任險」保險費用預算
編列最高標準為,本項保險基本保險費用乘以風險係數。
(法源資訊編: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附表內容,附表請參閱相關圖表
)
2 二、「包商工地管理費、利潤及工程雜項費用」預算編列最高標準依下列
標準逐級差額累退計算:
┌───────────────┬────────────┐
│直接工程費金額 │包商工地管理費、利潤及工│
│ │程雜項費用預算編列最高標│
│ │準為直接工程費 │
├───────────────┼────────────┤
│未滿 500 萬元 │百分之十 │
├───────────────┼────────────┤
│500 萬以上,至未滿 2,500 萬元│百分之八 │
├───────────────┼────────────┤
│2,500 萬以上,至未滿 1 億元 │百分之七 │
├───────────────┼────────────┤
│1 億元以上 │百分之五 │
└───────────────┴────────────┘
3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預算編列最高標準不限制,並按工程需求,
量化編列,無法量化之項目則採一式編列;編列方式得採量化及一式
方式併列編列。前開預算編列項目及方式〔量化或一式(不可量化)
〕,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
參考附表」辦理,內容包括預防災害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安全衛生
人員人事費、個人防護具、緊急應變演練及安全衛生教育等。
4 四、「環保清潔費」預算編列最高標準為「直接工程費」百分之○點二。
5 五、「試驗費」預算編列最高標準依下列規定:
(法源資訊編: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附表內容,附表請參閱相關
圖表)
6 六、「工程品管費用」預算編列最高標準依下列標準逐級差額累退計算:
┌───────────────┬────────────┐
│直接工程費〈新臺幣〉 │工程品管費用編列上限 │
├───────────────┼────────────┤
│超過 5 億元部份 │直接工程費之 0.6% │
├───────────────┼────────────┤
│超過 1 億元至 5 億元部份 │直接工程費之 0.8% │
├───────────────┼────────────┤
│超過 5 千萬元至 1 億元部份 │直接工程費之 1% │
├───────────────┼────────────┤
│超過 1 千萬元至 5 千萬元部份│直接工程費之 1.5% │
├───────────────┼────────────┤
│1 千萬元以下的部份 │直接工程費之 2% │
└───────────────┴────────────┘
註:本表所列品管費用占直接工程費之百分比,應按金額級距分段計
算,且為編列預算之上限。
7 七、前開之「直接工程費」為「發包工作費」減去「間接工程費」(「環
保清潔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工程營造保險費」、「包
商工地管理費利潤及工程雜項費用」、「工程品管費」、「試驗費」
、「稅捐」‧‧‧‧等);「間接工程費」中之稅捐,其預算編列最
高標準為「直接工程費」加「間接工程費(稅捐除外)」後之百分之
五。
8 八、本間接工程費用編列標準為本市各機關編列預算之依據,惟如有特殊
情形,致本標準不足支應者,於敘明正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定後,得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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