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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及都市設計審議開發量審議原則 第 1 條
現行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建築開發案開發量體,於新北市政
    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環評會)與新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以下簡稱都設會)審議時有所依循,訂定
    本原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適用範圍:
              建築開發案依法應經過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及都市設計審
              議(以下簡稱都審)審查通過始得發照建築者。

   2      二、審議原則:
              為使環評及都審委員會於開發量審議時有一致性標準以加速審議效率
              ,本府參照各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彙總各開發內容關鍵數值之比值,
              訂定容許上限值做為委員會審酌標準;即開發量符合以下標準者,係
              趨近一般申請案件平均合理數值,可降低委員會對於開發案所造成環
              境影響之疑慮,加速委員會審議效率。惟若各都市計畫範圍另訂有規
              範且其比值小於下列者,仍從其規定,說明如下:
             1、未計容積比率:總樓地板面積/容積樓地板面積≦1.9
             2、獎勵增加比率:設計容積率/基準容積率≦1.8
             3、實際設計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基地面積≦1,000(%)
              惟都市更新案件考量本市舊市區更新需求,開發量體暫不依上述規定
              辦理,將由委員會視個案情況給予審查意見。

   3      三、案件申請流程建議如下:
          (一)開發單位先依規定申請環評審查,並辦理第一次委員會審查會議。
          (二)環評委員會第一次審議結論作為都審委員會重要參考依據,兩委員
                會後續審查可同步進行。
          (三)都審審定後,依環評法第 14 條規定,俟環評准予核備後,都審再
                行備查。
          (四)開發單位製作環說書件時應填寫「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案開發
                內容基本資料表」(由環保局製訂),申請都審時亦應備妥並併同
                報告書提送,避免環評及都審報告書內容不一致。若經審查修正,
                開發單位亦應確實修正更新。委員並可依該表中相關比值,了解開
                發實際量體及其可能衍生對環境之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