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都市更新事業程序終結前之更新
單元範圍調整作業程序及相關事項有所依循,訂定本要點。
2 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後,其調整更新單元範圍之審
議程序,應先依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第九條規定
及下列先行審議方式後規定辦理,再提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
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確定:
(一)事業概要申請報核後,其更新單元範圍應經專案小組先行審議。
(二)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後未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前,如涉及更新單元
範圍調整,本府將視案件需要邀集委員及有關人員召開範圍諮詢會
議先行審議。
(三)事業計畫已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後,如涉及更新單元範圍調整,
應經專案小組先行審議。
3 三、依前點規定提審議會審議案件,事業概要之申請人或事業計畫之實施
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業概要之更新單元範圍調整經專案小組先行審議後,申請人應於
提審議會前召開說明會周知。
(二)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後未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前,更新單元範圍調
整經範圍諮詢會議先行審議後,實施者應於辦理公開展覽前召開說
明會周知。
(三)事業計畫已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後,更新單元範圍調整經專案小
組先行審議後,應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
規定重行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
4 四、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於申請報核後調整其更新單元範圍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範圍相鄰土地所有權人表達
參與更新意願,審議會得依其同意情形審議同意擴大更新單元範圍
。其擴大範圍之面積不得超過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申請報核時之自
行劃定更新單元面積,且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事業概要之擴大範圍部分應達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同意比率
並獲申請人同意。
2、事業計畫之擴大範圍部分應達本條例第三十七規定之同意比率並
獲實施者同意。
(二)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或合法建築物之
所有權人表達不願參與更新,申請人或實施者檢附相關協調證明文
件,審議會得依其同意情形審議同意排除更新單元範圍。
(三)事業概要之申請人或事業計畫之實施者自行申請調整更新單元範圍
者,應重新取得調整後更新單元範圍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同意,並達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或第三十七條同意比率。
(四)其他未符前三款規定者,其處理方式得提審議會審議確定。
5 五、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後調整更新單元範圍者,其調
整後更新單元應符合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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