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防
災型都市更新建築物危險狀態評估事宜,以提昇居住安全,訂定本要
點。
3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經本府工務局房屋健檢初勘結果屬應立即辦理結構修復作業之建築
物或經認定符合具相同標準之建築物。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評估基準為 R>45。
(三)屬合法建築物因地震受損,報經本府專案核准建議應拆除或修復、
補強建築物。
前項建築物應位於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並以同一使用執照所標示之
建築基地範圍為限。
4 四、依前點規定申請鑑定之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推選之管理負責人。
(三)本要點發布實施前,依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規定,核准
立案之都市更新會。
5 五、申請人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各款之一者,提供辦理高氯離子鋼筋
混凝土建築物鑑定。
6 六、依第四點規定申請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會員大會決議同意後提出,且經申請範圍內私有
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且其所有土地總面
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7 七、申請人應以書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正本(附件一)。
(二)同意書正本(附件二)。
(三)切結書正本(附件三)。
(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更新會
會員大會決議同意依本要點申請鑑定補助之會議紀錄相關證明文件
。
(五)新北市既有建築物健檢勘查紀錄表、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證明文
件、合法建築物震損相關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檢具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之地籍圖、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建物登
記第三類謄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清冊。
(七)使用執照存根影本。
(八)其他相關文件。
第一項之文件如有欠缺,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其逾期未補正者,
得駁回其申請。
8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受理申請審查:
(一)同一申請案業已接受本府或其他機關(構)辦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及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鑑定補助有案。
(二)建築物為單一所有權人。
9 九、自鑑定結果經本府核備之次日起,結果屬建議辦理拆除重建或補強者
,申請人應於一年內向本府申請既有建築物拆除、整建或維護。申請
人如未於期限內配合辦理,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得於必要時依建築法第
七十七條、第八十一條及九十一條規定辦理。
10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起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
需經費由本市住宅及都市更新基金支應;如經費用罄不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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