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為受理民間依據「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書
」第二十點申請提高林口工業區容積率審議案件,以資新北市都市設
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審議依循,特訂定本審議原則。
2 二、工業區土地申請提高容積率,除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其他法
令規定退縮外,應增加退縮建築距離(附表一)。
3 三、前條建築基地退縮範圍(含法定退縮)之使用,相關規定如下:
1、應設 1.5 公尺綠帶,並整體規劃設計。
2、增加退縮建築基地範圍,位屬街廓角地之基地,兩鄰路面擇一退縮
,並應經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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