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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土地申請提高容積率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第 3 條
現行條文:
三、前點留設開放空間範圍(含法定退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設一點五公尺綠帶,再設置二點五公尺以上人行步道,含法定退
      縮範圍大於六公尺部分,應設置雙排大型常綠喬木,並整體規劃設
      計。
(二)應配合全區道路及鄰地高程,地面應與鄰接建築基地接觸面順平;
      無銜接人行道者,應高出道路境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且向道路
      境界線之瀉水坡度應以不大於百分之二點五設置。
民國 111 年 09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為受理民間依據「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書
              」第二十點申請提高林口工業區容積率審議案件,以資新北市都市設
              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審議依循,特訂定本審議原則。

   2      二、工業區土地申請提高容積率,除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其他法
              令規定退縮外,應增加退縮建築距離(附表一)。

   3      三、前條建築基地退縮範圍(含法定退縮)之使用,相關規定如下:
             1、應設 1.5  公尺綠帶,並整體規劃設計。
             2、增加退縮建築基地範圍,位屬街廓角地之基地,兩鄰路面擇一退縮
                ,並應經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