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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4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685 號
  要  旨:
都市計畫之目的在提供一個有秩序的都市發展環境,對各種活動在地理位
置上的排列作適當的配合,規劃充足的公共設施。希望一方面獲得一個良
好與經濟的生活環境,二方面藉良好與經濟的生活環境吸引並促進產業發
展,增加人民的財富,三方面藉此保護我們賴以維生的自然環境,簡言之
,都市計畫的終極目標是提高人民生活的品質。而都市計畫法所規範之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包括使用區之劃定及使用強度等規定,並對有妨礙各分
區用途的其他使用加以限制,其目的即在於避免都市人口無限制的膨脹,
確保都市作有秩序的發展,維護良好的居住環境及提供合宜的公共設施,
以確保各分區經濟利益,排除有害的分區使用,達成提高人民生活品質的
終極目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925 號
  要  旨:
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1  條已明白揭示該條例之立法
目的,乃「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
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且同條例
第 3  條亦明文規定,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
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該條第 1  項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
物,即屬危老重建條例之適用範圍。準此可知,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
舊瀕危建築物,均有潛在災害風險,而有加速重建之必要,都市危險及老
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並未將坐落在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為「
工業區」之合法建築予以排除適用至明,則內政部令釋限制都市計畫工業
區不得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其內容顯已牴觸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對人民申請重建之權利,係增加法
律所無之限制,於法已有未合,法院自得不予援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