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
求分割共有物,同法第 82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
,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
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
分配。又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保護區內之土地禁
止砍伐竹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採取土石等行為。土地面積因形狀崎
嶇、多處曲折不方整,並受限於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29 條之規
定,保護區內之土地原則上禁止砍伐,如原物分割成數筆土地,難使四位
共有人均分得臨路之土地,可能貶損經濟價值,故法院斟酌土地現況、各
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利用價值及分割後各部分之經濟價值與其應有
部分之比值是否相當而為適當之分配,應以變價分割為適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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