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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第 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259 號
  要  旨:
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處分機關應於處分書上記載不服處分者應逕行提
起行政訴訟,及其法定救濟期間與受理機關;倘處分機關就此教示誤載為
「如有不服,依訴願法規定於 30 日內提起訴願」,即屬有錯誤,而生處
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
期間內所為之效果

2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150 號
  要  旨:
都更條例規定應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其旨在於為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
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使主管機關得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
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