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處分機關應於處分書上記載不服處分者應逕行提 起行政訴訟,及其法定救濟期間與受理機關;倘處分機關就此教示誤載為 「如有不服,依訴願法規定於 30 日內提起訴願」,即屬有錯誤,而生處 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 期間內所為之效果
都更條例規定應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其旨在於為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 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使主管機關得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 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