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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第 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裁字第 2366 號
  要  旨:
所謂聲明不服,於經聽證作成行政處分,係指提起行政訴訟。故處分機關
應於處分書記載不服處分應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及其法定救濟期間與受理
機關。且主管機關如未將經聽證作成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處分對利害
關係人為送達者,尚不影響該核定處分已因合法送達相對人而對外發生效
力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