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申請獎勵注意事項 第 1 條
現行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
    十七條有關促進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以下簡稱簡易都更
    )之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
              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之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以下簡稱簡易
              都更)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3      三、申請人得於申辦建造執照前或申辦後取得簡易都更獎勵案適用認定證
              明。取得前項證明後未於一年內申辦建造執照者,其證明失其效力。
              前項證明期效,如申請人未於期限內申辦建造執照且建築基地範圍不
              變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延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
              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申請獎勵作業,
              訂定本注意事項。

   2      二、申請簡易都更獎勵案件之建築基地,非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八條第二項所稱實施都市更新地區。

   3      三、申請簡易都更獎勵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
              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提出: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切結書,如附件二。
          (三)簡易都更檢核表,如附件三。
          (四)簡易都更面積檢核表,如附件四。
          (五)基地建物配置圖及相關檢討計算式。
              前項申請人以該建築基地預定起造人或經其授權之設計人(建築師)
              為限。

   4      四、申請人得於申辦建造執照前或申辦後取得簡易都更獎勵案適用認定證
              明。取得前項證明後未於一年內申辦建造執照者,其證明失其效力。
              前項證明期效,如申請人未於期限內申辦建造執照且建築基地範圍不
              變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延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5      五、簡易都更獎勵案件之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本處視個案需要邀集相關機
              關會商研議,並由申請人配合準備文件資料及列席說明。

   6      六、(本點刪除)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依新北市三重等二十一處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申請都市老舊地區及窳陋地區重建獎勵(
              以下簡稱簡易都更獎勵)之作業有所依循,並加速審議時程,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3      三、申請簡易都更獎勵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
              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提出:
          (一)申請書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附件一。
          (二)切結書,如附件二。
          (三)檢核表及所列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三。
          (四)基地建物配置圖及相關檢討計算式。
              前項申請人以該建築基地預定起造人或經其授權之設計人(建築師)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