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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新北市政府辦理青年租金及青銀共居住宅修繕補貼作業要點第 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簡上字第 162 號
  要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並非一律溯及既
往失其效力,為撤銷之機關仍得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
,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亦即為撤銷之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撤銷之效力是否
溯及既往,如果不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之日期為何?必須權衡公益之維護
與受益人信賴利益之保護,依比例原則加以裁量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