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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第 5 條
現行條文:
五、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一)停車數量與配置(汽車、機車停車空間之設置):
     1、考量社會住宅汽車停車需求,申請社會住宅之容積得依建築技術
        規則規定設置汽車車位,機車位仍以一戶一機車設置為原則,並
        應考量無障礙汽機車停車位設置。自行車數量依照新北市都市設
        計審議原則內容以法定機車數量四分之一設置。
     2、倘周邊環境另有停車需求,本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可考量酌予增加
        停車位或自行車位設置。
     3、地下層機車車位應集中鄰近垂直服務核規劃;大面積地下停車空
        間,應予以分區規劃及管理,以利使用者識別方向及位置。
     4、地面一層倘規劃作為店鋪使用,應考量臨停、裝卸需求規劃停車
        位,不計入法定停車位。
(二)停車動線設計原則:
     1、除一般車行動線外,應考量社會住宅、個案特殊需求之救護車、
        復康巴士等路線規劃。
     2、視個案需要應考量大眾運具之動線規劃,以內化之方式減少對外
        部交通之衝擊:
     (1)公車招呼站停等區。
     (2)捷運接駁、社區巴士停等區。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市社會住宅規劃品質,加速都
              市設計審議時程,並提供申請、設計單位之規劃參考,依據都市計畫
              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及本市三重等 20 處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第十七點(或十
              八點),特訂定本原則。

   2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係指依據住宅法第三條第二款「社會住宅」定義之「
              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
              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以及本府政策性推
              動之青年住宅、出租住宅等類似住宅型態。

   5      五、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一)停車數量與配置(汽車、機車停車空間之設置):
                1.考量社會住宅汽車停車需求,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汽車車
                  位,機車位仍以一戶一機車設置為原則,並應考量無障礙汽機車
                  停車位設置。自行車數量依照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內容以四
                  分之ㄧ機車位數量設置。
                2.倘周邊環境另有停車需求,本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可考量酌予增加
                  停車位或自行車位設置。
                3.地下層機車車位應集中鄰近垂直服務核規劃;大面積地下停車空
                  間,應予以分區規劃及管理,以利使用者識別方向及位置。
                4.地面一層倘規劃作為店鋪使用,應考量臨停、裝卸需求規劃停車
                  位,不計入法定停車位。
          (二)停車動線設計原則:
                1.除一般車行動線外,應考量社會住宅、個案特殊需求之救護車、
                  復康巴士等路線規劃。
                2.視個案需要應考量大眾運具之動線規劃,以內化之方式減少對外
                  部交通之衝擊:
               (1)公車招呼站停等區。
               (2)捷運接駁、社區巴士停等區。

   8      八、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一)社會住宅規劃應設置雨水回收淨化設備,將回收沉澱淨化之雨水使
                用於植栽澆灌用水。
          (二)社會住宅規劃應以符合「綠建築評估手冊」銀級綠建築標章設計及
                「生態社區解說與評估手冊」銀級生態社區設計為原則;倘因基地
                狹小或其他條件限制,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不在
                此限。
          (三)由政府興建之社會住宅屬公有新建建築,應取得合格級候選智慧建
                築證書。
          (四)因應氣候變遷都市防災,除依「新北市都市計畫規定設置雨水貯留
                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申請作業規範」設置相關設施外,應增
                加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之貯留體積,或另提出提升
                基地保水、透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