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八、本區域為本市推廣綠屋頂之重點示範區域,為推動國家淨零政策,新
建建物應依下列規定規劃屋頂綠化及垂直立體綠化。
(一)立體綠化應考量基地方位及區位規劃,並以陽臺、花臺為主要垂直
綠化設施。
(二)立體綠化植栽,應以小喬木、覆層綠化及懸垂植物方式植栽,另為
確保植栽生長請以詳圖載明規劃位置、尺寸、覆土深度。
納入建築物結構設計、出具含風力安全之結構安全簽證文件;設置綠
化部分,應設置澆灌及排水系統並提出後續管理維護計畫。並納入公
寓大廈管理規約內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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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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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請確實依本計畫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及相關法令辦理。
3 三、防災通道之規劃原則:
1、防災通道除基地跨越防災通道外,以不開挖地下層為原則;若有開
挖地下層,應考量結構安全,留設足夠植栽覆土深度,並加強植栽
景觀設計,提升環境品質。
2、本防災通道考量公共安全、公眾使用,防災通道兩側宜以商業空間
正面規劃,並於使照及住戶管理公約裡加註不得設置圍牆、綠籬等
類似方式阻隔或規劃車道、停車使用。
3、考量開放空間之舒適度及整體都市景觀規劃,A3、A5、B1、B2、B5
、B6 街廓於防災通道指定留設位置各退縮 5 公尺防災通道(10
公尺)外,宜再退縮至少 2 公尺配合規劃喬木、灌木複層植栽帶
及街道傢俱,並配合兩側開放空間及防災通道整體規劃。
4、依據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三點第三項申請「大面積開發容積獎勵
」所需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須配合整體街廓及防災通道規劃連接
廊道及廣場空間,並以專章說明。
5、考量行人安全及整體景觀,照明方式以整體設計考量。排水方式以
草溝或滲透溝井為原則,或以側排排入基地內方式設計。
4 四、商業區規劃原則:
1、考量本計畫商業區高產值服務業使用之優良環境塑造,地面一層至
三層供商業空間使用空間,應規劃為店鋪、商場百貨等商業使用,
且不得規劃一般事務所、辦公室及住宅管委會空間及住宅相關公共
服務設施為原則。商業區地面四層以上非供住宅使用空間,考量日
後管道維修容易,應將衛生設備、茶水間等設備空間集中設置。
2、考量整體都市景觀及商業活動之延續性,商業區地面一層以高度 6
公尺,地面二層至三層高度以大於 4 公尺規劃,一至三層總樓高
以 15 公尺為原則,且不得設置夾層。倘基地所在街廓位於空橋連
接處,建請申請單位及設計單位考量日後空橋連接可能性,以前述
樓層高度規劃,並配合本計畫區空橋整體規劃設計或後續辦理變更
設計,以利空橋銜接。
3、商業使用空間考量日後管理,倘有住宅行為混合使用,請加強住商
分離之設計,設置獨立出入口及梯廳,並分別訂定住戶管理規約,
並建議於建照、使照及住戶管理公約加註供住宅使用比例。供住宅
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基準容積」之 50%。
4、依實際商業使用需求,說明廣告招牌、指示牌或大型廣告物等設置
,並檢附相關細部詳圖。
5、為配合停四用地(臺灣電影文化中心)建設及周邊環境發展,A6
街廓之建築基地以配合臺灣電影文化中心整體規劃其建築物用途及
外部空間(包括人行道、退縮帶、植栽帶…等)為原則,以利促進
該區商業活動之發展與串連。
5 五、開放空間設置原則:
1、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本計畫區土地使用管制要
點相關法令及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檢討,並以專章說明。
2、請設計單位提出商業區申請開放空間獎勵對促進商業活動、空間環
境品質等相關說明,以供委員會做獎勵額度之評估標準。
3、廣場式開放空間獎勵,其空間應符合開放性、可及性、通透性之原
則,供非特定民眾可自由聚集場所,並應設置開放空間標示牌;涉
及空間管理部份,於使照及住戶管理公約加註。
6 六、法定退縮設置原則:
1、為增加人行空間之順暢及無障礙空間品質,建請設計單位確查現有
人行道之高度,與設計人行道高程一致,並應特別考量基地設計高
程與現有人行道、道路絕對高程關係,並以順平規劃為原則。
2、加強開放空間的串聯,人行道退縮帶配合現有人行道規劃,以雙排
大型喬木、複層植栽為設計原則,並整體考量人行道之照明設計。
3、為活絡沿街商業活動、塑造主要廊道之整齊街牆意象,面臨一號、
二號道路基地,地面一到三層宜沿退縮帶最小寬度配置建築牆面外
,沿退縮帶後規劃 5 公尺寬頂蓋型沿街式開放空間,並應注意與
人行道及鄰地騎樓高程順平處理。
4、為提升本區環境品質,宜請設計單位於鄰地地界線處淨空退縮至少
2 公尺建築,並綠化植栽。另考量公共安全及防災,面寬大於 60
公尺且鄰接防災通道基地,建議留設 6 公尺以上之連接通道開放
空間綠化供公眾通行,建物側立面並配合整體設計。
7 七、停車空間設置原則:
1、本計畫區自行車道及自行車停車數量規定:
(1)為配合副都心區域內規劃之自行車道系統,於基地內開放空間考
量自行車道及臨時停放之自行車停放空間,並配合景觀植栽整體
規劃。
(2)供內部使用之自行車停放空間宜設置於地面層室內或地下一層(
防空避難室兼用),應合理規劃其進出方式,並加註於公寓大廈
管理規約(草約)中,以利日後管理維護。
(3)本計畫區自行車數量原則以機車數量 1/4 設置。
2、停車數量折減原則:
因本計畫地區臨近機場線及捷運環狀線站,設計單位應先提出停車
供需分析說明,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或其基地條件特殊者,經都市設
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得酌予以折減設置汽、機車停車位:
(1)基地座落於捷運站出入口 300 公尺範圍內。
(2)供住宅用途部份,符合一戶一汽機車位規劃。
(3)折減後停車數量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且不得低於本計畫區
土地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七點規定停車位數之 80% 設置。
(4)申請停車數量折減者,其自行車停車位應由機車數量 1/4 增加
為 1/2 設置。
8 八、依據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一點地下室開挖率不得超
過建蔽率加法定空地二分之ㄧ之檢討方式,考量降低都市洪峰、增加
土壤入滲,應以實設建蔽率、實設空地計算。
9 九、本區域為本縣推廣綠屋頂之重點示範區域,新建建物應規劃屋頂綠化
及壁面立體綠化,並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內管理維護。
10 十、本審議要點未規定事項請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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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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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請確依本計畫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及相關法令辦理。
2 二、考量同一街廓之整體性、開放空間之延續性,建請設計單位提出全區
街廓(包含防災通道、退縮帶人行空間、植栽帶等)之整體規劃,以
利後續審查。
3 三、防災通道之規劃原則:
1.防災通道除基地跨越防災通道外,以不開挖地下層為原則;若有開
挖地下層,應考量結構安全,留設足夠植栽覆土深度,並加強植栽
景觀設計,提升環境品質。
2.本防災通道考量公共安全、公眾使用,防災通道兩側宜以商業空間
正面規劃,並於使照及住戶管理公約裡加註不得設置圍牆、綠籬等
類似方式阻隔或規劃車道、停車使用。
3.考量開放空間之舒適度及整體都市景觀規劃,A3、A5、B1、B2、B5
、B6 街廓於防災通道指定留設位置各退縮 5 公尺防災通道(10
公尺)外,宜再退縮至少 2 公尺配合規劃喬木、灌木複層植栽帶
及街道傢俱,並配合兩側開放空間及防災通道整體規劃。
4.依據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三點第三項申請「大面積開發容積獎勵
」所需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須配合整體街廓及防災通道規劃連接
廊道及廣場空間,並以專章說明。
5.考量行人安全及整體景觀,照明方式以整體設計考量。排水方式以
草溝或滲透溝井為原則,或以側排排入基地內方式設計。
4 四、商業區規劃原則:
1.考量本計畫商業區高產值服務業使用之優良環境塑造,地面一層至
三層供商業空間使用空間,應規劃為店鋪、商場百貨等商業使用,
且不得規劃一般事務所、辦公室及住宅管委會空間及住宅相關公共
服務設施為原則。商業區地面四層以上非供住宅使用空間,考量日
後管道維修容易,應將衛生設備、茶水間等設備空間集中設置。
2.考量整體都市景觀及商業活動之延續性,商業區地面一層以高度 6
公尺,地面二層至三層高度以大於 4 公尺規劃,一至三層總樓高
以 15 公尺為原則,且不得設置夾層。倘基地所在街廓位於空橋連
接處,建請申請單位及設計單位考量日後空橋連接可能性,以前述
樓層高度規劃,並配合本計畫區空橋整體規劃設計或後續辦理變更
設計,以利空橋銜接。
3.商業使用空間考量日後管理,倘有住宅行為混合使用,請加強住商
分離之設計,設置獨立出入口及梯廳,並分別訂定住戶管理規約,
並建議於建照、使照及住戶管理公約加註供住宅使用比例。供住宅
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基準容積」之 50%。
4.依實際商業使用需求,說明廣告招牌、指示牌或大型廣告物等設置
,並檢附相關細部詳圖。
5 五、開放空間設置原則:
1.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本計畫區土地使用管制要
點相關法令及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檢討,並以專章說明。
2.請設計單位提出商業區申請開放空間獎勵對促進商業活動、空間環
境品質等相關說明,以供委員會做獎勵額度之評估標準。
3.廣場式開放空間獎勵,其空間應符合開放性、可及性、通透性之原
則,供非特定民眾可自由聚集場所,並應設置開放空間標示牌;涉
及空間管理部份,於使照及住戶管理公約加註。
6 六、法定退縮設置原則:
1.為增加人行空間之順暢及無障礙空間品質,建請設計單位確查現有
人行道之高度,與設計人行道高程一致,並應特別考量基地設計高
程與現有人行道、道路絕對高程關係,並以順平規劃為原則。
2.加強開放空間的串聯,人行道退縮帶配合現有人行道規劃,以雙排
大型喬木、複層植栽為設計原則,並整體考量人行道之照明設計。
3.為活絡沿街商業活動、塑造主要廊道之整齊街牆意象,面臨一號、
二號道路基地,地面一到三層宜沿退縮帶最小寬度配置建築牆面外
,沿退縮帶後規劃 5 公尺寬頂蓋型沿街式開放空間,並應注意與
人行道及鄰地騎樓高程順平處理。
4.為提升本區環境品質,宜請設計單位於鄰地地界線處淨空退縮至少
2 公尺建築,並綠化植栽。另考量公共安全及防災,面寬大於 60
公尺且鄰接防災通道基地,建議留設6公尺以上之連接通道開放空
間綠化供公眾通行,建物側立面並配合整體設計。
7 七、停車空間設置原則:
1.本計畫區自行車道及自行車停車數量規定:
(1)為配合副都心區域內規劃之自行車道系統,於基地內開放空間考
量自行車道及臨時停放之自行車停放空間,並配合景觀植栽整體
規劃。
(2)供內部使用之自行車停放空間宜設置於地面層室內或地下一層(
防空避難室兼用),應合理規劃其進出方式,並加註於公寓大廈
管理規約(草約)中,以利日後管理維護。
(3)本計畫區自行車數量原則以機車數量 1/4 設置。
2.停車數量折減原則:
因本計畫地區臨近機場線及捷運環狀線站,設計單位應先提出停車
供需分析說明,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或其基地條件特殊者,經都市設
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得酌予以折減設置汽、機車停車位:
(1)基地座落於捷運站出入口 300 公尺範圍內。
(2)供住宅用途部份,符合一戶一汽機車位規劃。
(3)折減後停車數量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且不得低於本計畫區
土地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七點規定停車位數之 80% 設置。
(4)申請停車數量折減者,其自行車停車位應由機車數量 1/4 增加
為 1/2 設置。
8 八、依據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一點地下室開挖率不得超
過建蔽率加法定空地二分之ㄧ之檢討方式,考量降低都市洪峰、增加
土壤入滲,應以實設建蔽率、實設空地計算。
9 九、本區域為本縣推廣綠屋頂之重點示範區域,新建建物應規劃屋頂綠化
及壁面立體綠化,並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內管理維護。
10 十、本審議要點未規定事項請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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