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利用原眷舍建築結構之一部分,將原眷舍之面積擴大,或增加其高度、 樓層,甚至將原為單一戶數之眷舍,改建或擴建為多戶、多層樓,甚至為 多戶區分所有建物者,因係以原眷舍為基礎,應認屬原眷舍之自增建部分 ,僅得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所定標準予以補償,而 不得就自增建部分另行認屬違建戶。故違建戶之拆遷補償,並非僅以違建 戶是否具有獨立之出入門戶、門牌或獨立之水、電、稅籍為斷,亦應將其 與原眷舍之附屬(連結)關係列為判斷之參考。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