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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土地改良物存記作業要點 第 3 條
現行條文:
三、本作業要點所稱存記,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由私有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相關權利人或都市更新實施者,於更
      新地區劃定或舉辦公聽會後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
      前,先行拆除或遷移更新單元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後,
      向本府申請核發准予存記許可文件。
(二)由執行機關依公有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實際需要辦理,並逕由本府
      核發准予存記許可文件。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都市更新事業於計畫核定發布實施
              前,更新單元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先行拆除或遷移,加速
              改善市容,增進公共利益,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2      二、本作業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3      三、本作業要點所稱存記,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由私有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都市更新實施者,於計畫核定發布實
                施前,先行拆除或遷移更新單元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後
                ,向本府申請核發准予存記許可文件。
          (二)由執行機關依公有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實際需要辦理,並逕由本府
                核發准予存記許可文件。

   4      四、依本作業要點辦理存記後之土地改良物,參與都市更新得以未拆除或
              遷移前之狀態適用都市更新條例同意比例核算、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
              勵辦法及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有關規定。
              前項存記後之土地改良物參與都市更新時,係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
              ,其殘餘價值及租金補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殘餘價值不得認列共同負擔,但經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
                通過者,不在此限。
          (二)於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所訂期限前之租金補貼,不得認列共同
                負擔。

   5      五、申請人申請存記同意函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切結書。
          (四)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管理者)同意書。
          (五)建物登記謄本或電子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現況測量成果圖。
          (七)簡易綠美化設計構想說明。
              前項第六款之成果圖應記載基地內土地改良物之位置、結構、樓層及
              面積計算等內容。
              第一項第七款簡易綠美化設計構想應以開放性、穿透性及安全性規劃
              原則,並應定期維謢管理至新建工程開工。

   6      六、執行機關完成存記申請之書面審查後,應邀集有關機關現場會勘,確
              認存記土地改良物現況情形後,核發同意函。

   7      七、申請土地改良物拆除工程,應依建築法之拆除管理相關規定作業程序
              由申請人自行辦理。

   8      八、申請人應自同意函核發後 6  個月內檢送相關拆除及綠美化前後對應
              照片等資料報本府核備後,由本府據以核發准予存記許可文件,惟申
              請人逾期前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 3  個月
              ,並以二次為限。

   9      九、依本作業要點支出之簡易綠美化工程相關費用,於辦理都市更新時,
              不得認列為共同負擔及申請容積獎勵。

   10     十、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存記,免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
              (四)款及第六點之規定辦理。

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3      三、本作業要點所稱存記,指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依本作業要點
              規定,申請將更新單元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於計畫核定
              發布實施前先行拆除或遷移,並由本府核發准予存記許可文件。

   9      九、依本作業要點辦理有關簡易綠美化工程之費用,未來並不得認列共同
              負擔及申請容積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