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條文: |
十、各項設施申請核准使用時,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附表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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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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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十、各項設施申請核准使用時,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附表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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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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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十、各項設施申請核准使用時,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附表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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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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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於
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設置各項設施,除都市計畫或其他法令另有
規定者外,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土地核准使用。
10 十、各項設施申請核准使用時,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附表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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