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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補助要點 第 11 條
現行條文: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之
      全部或一部,並請求返還已核撥之全部或一部補助費用: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
  (二)檢具之申請資料虛偽不實。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新北市政府為執行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五條第三款規定,使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補助支出有所遵循
              ,特訂定本要點。

   5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如下:
          (一)都市更新會經核准立案者,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
          (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定者,其補助上限為五十萬元。
          (三)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者,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補助上限為二百七十萬元;權利變換計畫補助上限為
                三百萬元。但申請報核時未核定或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者,
                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最高以二百九十五萬元為
                限,權利變換計畫最高以三百二十五萬元為限。

   6      六、申請補助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逕予駁回之:
          (一)申請人資格不符合第四點規定。
          (二)申請時所應檢具之本處核發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自核發日次日起
                ,已逾一百八十日。
          (三)基地範圍與下列範圍之一重複:
               1、已核准或已申請在案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案範圍。
               2、取得都市計畫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之舊市區小
                  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獎勵案。
               3、已辦理建造執照申請範圍。
              不屬於前項逕予駁回之申請案而有補正必要者,本處應敘明補正事項
              函請申請人補正。補正期限為十四日,並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
              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7      七、第五點各款補助項目,同一更新單元以核撥一次為限。同一補助項目
              已接受其他相關機關補助或輔導者,不予補助。重複接受核撥補助者
              ,本處得請求返還已撥付之補助費用。
              更新單元範圍如有重疊時,優先補助先申請者,後申請者不予補助。

   9      九、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規定文件,向本處申請撥付補助費用:
          (一)都市更新會立案:
               1、申請書件。
               2、都市更新會立案證書。
               3、都市更新會章程。
          (二)核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1、申請書件。
               2、核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函。
               3、委託契約書。
               4、支出憑證。
          (三)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依下列階段提出申請:
               1、報核後,檢具下列文件者,得申請核撥第五點第三款補助費用之
                  百分之三十:
               (1)申請書件。
               (2)本處受理且非屬逕予駁回之公文。
               (3)委託契約書。
               (4)支出憑證。
               2、公開展覽後,檢具下列文件者,得申請核撥第五點第三款補助費
                  用之百分之三十。但免舉辦公開展覽者,經本處認定,得申請逕
                  予核撥:
               (1)申請書件。
               (2)辦理公開展覽函。
               (3)委託契約書。
               (4)支出憑證。
               3、發布實施後,檢具下列文件者,得申請核撥第五點第三款剩餘補
                  助費用:
               (1)申請書件。
               (2)核定發布實施函。
               (3)委託契約書。
               (4)支出憑證。
              前項各款應檢具之文件,除支出憑證及本處所定書件應檢附正本外,
              得以影本代之,影本均須蓋申請人印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字樣。

   10     十、前點第一項所撥付之補助數額,除第一款外,以檢附支出憑證金額為
              準,且不超過補助上限。
              本要點修正發布前已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會,得依修正後第五點項目
              及費用補助之,不受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一百八十日之限制。但於本
              要點修正發布後,經本處通知得申請補助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仍
              未申請補助者,不在此限。
              本要點修正發布前已申請且已核撥補助者,依修正前之項目及費用補
              助之;已申請而未核撥補助者,得經該都市更新會會員大會同意後,
              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1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之
                全部或一部,並請求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費用: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
            (二)檢具之申請資料虛偽不實。

   12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基金支應。

   13     十三、本要點所需之相關申請書件,由本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