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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 第 3 條
現行條文:
三、申請人於事業概要實施進度載明事業計畫報核之期限以一年為原則,
    倘因個案具特殊情事,申請人應提出說明並經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
    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同意,則該期限最長得增加為二年。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新北市政府為健全及加速都市更新審議作業,並依都市更新條例之授
              權及執行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
              ,特訂定本原則。

   2      二、本原則所列事項,都市計畫、更新計畫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3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審議原則如附表一之規定。

   4      四、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審議原則如附表二之規定。

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3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審議原則如附表一之規定。

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新北市政府為加速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時效,特訂定本原則。

   2      二、本原則所列事項,都市計畫、更新計畫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3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審議原則如附表一之規定。

   4      四、權利變換計畫之審議原則如附表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