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條文: |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審查都市更新案件之效率,加速
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實施,特訂定本原則。
|
|
|
|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修正前原條文 |
回頁首 |
|
1 一、新北市政府為健全及加速都市更新審議作業,並依都市更新條例之授
權及執行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
,特訂定本原則。
2 二、本原則所列事項,都市計畫、更新計畫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3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審議原則如附表一之規定。
4 四、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審議原則如附表二之規定。
|
|
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前原條文 |
回頁首 |
|
1 一、新北市政府為加速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時效,特訂定本原則。
2 二、本原則所列事項,都市計畫、更新計畫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3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審議原則如附表一之規定。
4 四、權利變換計畫之審議原則如附表二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