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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第 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5年上字第 166 號
  要  旨:
105 年 6  月 1  日發布之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第 4  
點第 1  項規定:「接受基地之面積及連接之道路性質,應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二)連接之道路(同一路段)面寬及路寬應達 8  公尺以上。
(三)符合前款規定之道路應足寬開闢達 8  公尺以上,並連通已開闢達
8 公尺以上之道路。」要求接受基地連接之道路應足寬開闢達 8  公尺以
上,並連通已開闢達 8  公尺以上之道路,乃係基於容積移轉將導致接受
基地之樓地板面積額外增加,帶來更高強度之人口、交通流量與公共安全
需求,因此審查要點要求接受基地連接道路應足寬開闢達 8  公尺以上,
強調道路於實際使用狀態下,客觀具備足夠實質通行功能,以確保緊急避
難、消防救災及交通順暢,非著眼於圖面或開闢時結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