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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12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為進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審議而通知利害關係
人時,若受通知之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且未對其繼承人
為通知時,因已影響繼承人之程序參與,固有瑕疵;然若受影響之繼承人
於公聽會得為之意見陳述,於其後仍得陳述意見,而受主管機關之斟酌時
,該項欠缺應認已為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