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條文: |
十、各基金依本要點第三十四點規定,應按月編製會計月報,除十二月份
會計月報應依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之相關規定辦理外,應於次月
十五日前分送主管機關、審計處、本府財政局及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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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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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本注意事項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四十八點
規定訂定之。
4 四、各基金依本要點第十點、第二十五點及第二十六點規定,於年度預算
執行期間,為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營業(業務)及營業外(
業務外)收支與基金來源及基金用途者,併入決算辦理。下列項目,
並應依規定辦理:
(一)各基金員額運用,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超出法定預算員額用人。
(二)各基金年度預算業務加班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限制,非依新北
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六點
規定,專案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得超支。
(三)各基金年度預算公共關係費及員工慰勞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限
制,不得超支。
(四)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須新增或租約到期繼續租用辦公房屋
,應先洽本府財政局,無適用房屋後,始得辦理。
前項併入決算案件,收入(基金來源)部分,由各基金逕併入決算辦
理。支出(基金用途)部分,屬業權基金者,由各基金核定;屬政事
基金者,則由各基金主管機關核定。
6 六、各基金依本要點第十點、第二十五點及第二十六點規定,於年度預算
執行期間,併入決算之認定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業權基金:以損益(收支餘絀)表之第四級科目(即科目編號為六
碼者)為認定基準。
(二)政事基金:
1、基金來源部分,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之第三級科目(即科
目編號為三碼者)為認定基準。
2、基金用途部分,其中購建固定資產依本要點第二十六點第十款及
第十一款準用第十二點規定辦理,其餘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表之業務計畫(不含購建固定資產)為認定基準。但新北市地方
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工作計畫為認定
基準。
7 七、依本要點第十點及第三十點規定,各基金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併入
年度決算辦理之各項支出(基金用途),業權基金應填具各項成本與
費用預計超支預算數額表;政事基金應填具基金用途預計超支預算數
額表,並依本要點及本注意事項所定併入決算之核定程序報送。
8 八、各基金依本要點規定,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須由本府核定之事項,
其中下列各款授權情形如下:
(一)各基金年度預算依本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辦理之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如遇年度進行中預算編列不足或未編列時,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
轉本府核定者,其中屬中央補助款部分,得由主管機關以府函決行
。
(二)各衛生所動支新北市醫療作業基金營運資金,並依本要點第十二點
第五款規定辦理之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其個別項目在新臺幣十五萬
元以下者,得由本府衛生局以府函決行。
(三)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動支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自有財源或以前年度賸餘
留存基金餘額,並依本要點第二十六點第十款準用第十二點規定辦
理之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得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以府
函決行。
(四)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依本要點第二十六點第八款規定補
助及捐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未及編列預算
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時,除依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
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賸餘款處理原則)動支以前年度賸餘款外,得
由教育局以府函決行。
9 九、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本要點第二十六點第三款及本注意事項第六點規
定執行工作計畫,除教育局分基金依賸餘款處理原則動支以前年度賸
餘款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但有增加市庫負擔之情形者,應專案報由
教育局核轉本府核定:
(一)確因業務需要辦理原未編列預算之工作計畫,應妥適規劃財源,必
要時應撙節控管原有其他計畫,並擬具計畫,報由教育局核定,並
副知審計處、本府財政局、主計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已編列預算之工作計畫確因業務需要,致增加經費者,應優先檢討
停辦或緩辦不具效益或不具急迫性項目,並於原計畫預算總額內調
整容納為原則;如確有超支必要,應就檢討結果擬具處理意見,授
權由各分基金核定並送教育局備查後,併入年度決算辦理。
10 十、各基金依本要點第三十三點規定,應按月編製會計月報,除十二月份
會計月報應依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之相關規定辦理外,應於次月
十五日前分送主管機關、審計處、本府財政局及主計處。
11 十一、各基金主管機關為督促所屬加強財務控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基金達下列共通性財務預警指標警戒值者,應訂定與財務相關
之個別性預警指標辦理預警作業,並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填具
基金財務預警改善追蹤表,報主管機關追蹤檢討改善;主管機關
應將督促改善情形副知主計處。但依本要點第四十點規定辦理者
,不適用之:
1、營業基金:未來一年內累積虧損及本期淨損之合計數可能達資
本額二分之一。
2、作業基金:連續三年出現短絀,且未來一年內不含短期債務之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加計淨現金流量可能為負數。
3、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未來四年內不含短期債務之期
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加計淨現金流量可能為負數。
(二)各基金預算執行結果之考核獎懲,應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個
案計畫選項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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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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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四、各基金依本要點第十點及第二十六點規定,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為
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營業(業務)及營業外(業務外)收支
與基金來源及基金用途者,其中收入(基金來源)部分逕併入決算辦
理,支出(基金用途)部分則應依下列規定併入決算辦理:
(一)各基金員額運用,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超出法定預算員額用人。
(二)各基金年度預算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限制,不得超支
。
(三)租賃公務車輛應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須新增或租約到期繼續租用辦公房屋
,應先洽本府財政局,無適用房屋後,始得辦理。
前項併入決算案件屬業權基金者,由各基金核定;屬政事基金者則由
各基金主管機關核定。
5 五、各基金依本要點第十二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
辦理調整容納者,其中調整數於百分之二十以內者,由各基金核定辦
理;調整數超過百分之二十者,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所定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於專案計畫係指發生不足項目占當年度
同一專案計畫已列預算總額(含保留數,但不含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
數)之比率;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係指發生不足項目占當年度一般
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總額(不含保留數及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數)之
比率。
6 六、各基金依本要點第十點及第二十六點規定,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併
入決算之認定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業權基金:以損益(收支餘絀)表之四碼總帳科目(即科目編碼為
四碼者)為認定基準。
(二)政事基金: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之業務計畫(即科目編號為
二碼者)為認定基準。但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地方
教育發展基金)以工作計畫(即科目編號為三碼者)為認定基準。
8 八、各基金依本要點規定,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須由本府核定之事項,
其中下列三款授權由主管機關以府函決行:
(一)各基金年度預算依本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辦理之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如遇年度進行中預算編列不足或未編列時,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
轉本府核定者,其中屬中央補助款部分,得由主管機關以府函決行
。
(二)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動支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自有財源或以前年度
賸餘留存基金餘額,並依本要點第二十六點第九款準用第十二點規
定辦理之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得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以府函決行。
(三)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依本要點第二十六點第七款規定補
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未及編列預算或預算
編列不足支應時,除依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原
則(以下簡稱賸餘款處理原則)動支以前年度賸餘款外,得由教育
局以府函決行。
9 九、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本要點第二十六點第三款、第四款及本注意事項
第六點規定執行工作計畫,除教育局分基金依賸餘款處理原則動支以
前年度賸餘款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但有增加市庫負擔之情形者,應
專案報由教育局核轉本府核定:
(一)確因業務需要須辦理原未編列預算之工作計畫,應妥適規劃財源,
必要時應撙節控管原有其他計畫,並擬具計畫,授權由教育局核定
,並副知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財政局及
主計處。
(二)已編列預算之工作計畫確因業務需要,以致增加經費者,應優先檢
討停辦或緩辦不具效益或不具急迫性項目,並於原計畫預算總額內
調整容納為原則,如確有超支必要,應就檢討結果擬具處理意見,
授權由各分基金核定並送教育局備查後,併入年度決算辦理。
10 十、各基金依本要點第三十三點規定,應按月編製會計月報,除十二月份
會計月報應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製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
應行注意事項,及新北市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應行注意事項補充
規定辦理外,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分送主管機關、審計處、本府財政局
及主計處。
14 十四、各基金年度預算之執行,經依本要點及本注意事項規定,由各基金
核定併入決算者,其案件應送主管機關備查,副知審計處。
前項執行,如屬依本注意事項第九點規定,授權由地方教育發展基
金各分基金核定並送主管機關備查者,應由主管機關於函復業已備
查時,副知審計處。
各基金主管機關得訂定通案備查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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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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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本注意事項依直轄市及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
行要點)第四十五點規定訂定之。
2 二、各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主管機關依執行要點第八點第二項於
收到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後應於十日內核定。
3 三、各基金執行預算員額(含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因公出國計畫、重大
活動計畫、出版品計畫、重要延續性及新興施政計畫、委託研究、資
訊計畫、各非屬工程機關工程估算經費、增購及汰換公務車輛、購置
或興建公有廳舍計畫(含用地取得)等,應按計畫切實執行,非經新
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專案核准不得變更或新增。
4 四、各基金依執行要點第九點及第二十五點規定,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
為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營業(業務)及營業外(業務外)收
支及基金來源與基金用途者,其中收入(基金來源)部分逕併入決算
辦理,支出(基金用途)部分則應依下列規定併入決算辦理:
(一)各基金員額運用,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超出法定預算員額用人。
(二)各基金年度預算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限制,不得超支
。
(三)租賃公務車輛應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須新增或租約到期繼續租用辦公房屋
,應先洽本府財政局無適用房屋後,始得辦理。
前項併入決算案件屬業權基金者,由各基金核定;屬政事基金者,則
由各基金主管機關核定。
5 五、各基金依執行要點第十一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
,辦理調整容納者,其中調整數於百分之二十以內者,由各基金核定
辦理;調整數超過百分之二十者,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所定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於專案計畫係指發生不足項目占當年度
同一專案計畫已列預算總額(含保留數,但不含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
數)之比率;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則係指發生不足項目占當年度一
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總額(不含保留數及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數)
之比率。
6 六、各基金依執行要點第九點及第二十五點規定,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
併入決算之認定基準,其中業權基金係以損益(收支餘絀)表之四碼
總帳科目(即科目編碼為四碼者)為認定基準;政事基金則係以基金
來源、用途及餘絀表之業務計畫(即科目編號為二碼者)為認定基準
,但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工作
計畫(即科目編號為三碼者)為認定基準。
7 七、各基金依執行要點第九點及第二十九點規定,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
併入年度決算辦理之各項支出(基金用途),業權基金應填具各項成
本與費用預計超支預算數額表,政事基金則應填具基金用途預計超支
預算數額表,並依執行要點及本注意事項所定併入決算之核定程序報
送。
8 八、各基金依執行要點規定,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須由本府核定之事項
,其中下列三款授權由主管機關以府函決行:
(一)各基金年度預算依執行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辦理之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倘遇年度進行中預算編列不足或未編列時,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
核轉本府核定者,其中屬中央補助款部分,得由主管機關以府函決
行。
(二)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動支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自有財源或以前年度
賸餘留存基金餘額,並依執行要點第二十五點第九款準用第十一點
規定辦理之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得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以府函決行。
(三)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依執行要點第二十五點第七款規定
補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未及編列預算或預
算編列不足支應時,除動支以前年度賸餘款依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
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原則辦理外,得由教育局以府函決行。
9 九、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執行要點第二十五點第四款及本注意事項第五點
規定,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已編列預算之工作計畫,確因業務需要
,致增加經費者,應優先檢討停辦或緩辦不具效益或不具急迫性項目
,並於原計畫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為原則;如確有超支必要,應就檢
討結果擬具處理意見,授權由各分基金核定並送主管機關備查後,併
入年度決算辦理,但增加市庫負擔者,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
核定。
10 十、各基金依執行要點第三十二點規定,應按月編製會計月報,除十二月
份會計月報應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製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
算應行注意事項,以及新北市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應行注意事項
補充規定辦理外,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分送主管機關、審計部新北市審
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財政局及主計處。
11 十一、各基金業務計畫預算執行單位,依執行要點第三十五點及第三十八
點規定,應對於該單位計畫預算執行情形,按月編製報告,除依新
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選項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
其差異超過百分之十者,應詳予分析,說明原因,並加具改進意見
,送會計單位;會計單位彙總分析後,應擬具綜合建議,連同差異
程度,適時提報業務會報或董(理)事會(管理委員會、管理會)
檢討採取對策。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實際
執行數與預算分配數間有重大差異(超過百分之十以上)情形時,
應即督促改善。
各基金預算執行結果之考核獎懲,應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個案
計畫選項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12 十二、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之補助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經補助機關同意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外,應循年度預算程序辦
理;如為因應災害、緊急事項或其他營運(業務)急需,未及事
先列入預算者,得先行執行,並依規定補辦預算或併入決算。預
算執行期間並應確實依核定計畫進度執行。
(二)各基金個別向中央機關申請補助款,其申請及核定情形應知會其
會計單位,並依主計處之通知填送相關資料。
13 十三、各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必須調整容納、併入決算及補辦預算者,除
應由各業務單位依執行要點及本注意事項所定之程序辦理外,並依
法送會計單位實施內部審核,同時為預算之控留。
14 十四、各基金年度預算之執行,經依執行要點及本注意事項規定,由各基
金核定併入決算者,其案件應送主管機關備查,副本抄送審計處。
前項執行,如屬依本注意事項第九點規定,授權由地方教育發展基
金各分基金核定並送主管機關備查者,應由主管機關於同意備查時
,副知審計處。
各基金主管機關得訂定通案備查期程。
15 十五、各基金預算所列災害防救之經費不得移作他用。災害防救經費之運
用,依新北市政府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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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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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本注意事項依直轄市及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
行要點)第四十五點規定訂定之。
2 二、各基金主管機關依執行要點第八點第二項於收到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
估計表後應於十日內核定。
3 三、各基金依執行要點第九點及第二十五點規定,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
為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營業(業務)及營業外(業務外)收
支及基金來源與基金用途者,其中收入(基金來源)部分逕併入決算
辦理,支出(基金用途)部分則應依下列規定併入決算辦理:
(一)各基金員額運用,非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不得超
出法定預算員額用人。
(二)各基金年度預算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限制,不得超支
。
(三)租賃公務車輛應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須新增或租約到期繼續租用辦公房屋
,應先洽本府財政局無適用房屋後,始得辦理。
(五)出國、資訊、研究發展、約聘(僱)及臨時人員計畫,其原核定計
畫須修正或辦理新增者,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
前項併入決算案件屬業權基金者,由各基金核定;屬政事基金者,則
由各基金主管機關核定。
4 四、各基金依執行要點第十一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
,辦理調整容納者,其中調整數於百分之二十以內部分,由各基金核
定辦理;調整數超過百分之二十部分,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所定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於專案計畫係指發生不足項目占當年度
同一專案計畫已列預算總額(含保留數,但不含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
數)之比率;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則係指發生不足項目占當年度一
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總額(不含保留數及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數)
之比率。
5 五、各基金依執行要點第九點及第二十五點規定,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
併入決算之認定基準,其中業權基金係以損益(收支餘絀)表之四碼
總帳科目(即科目編碼為四碼者)為認定基準;政事基金則係以基金
來源、用途及餘絀表之業務計畫(即科目編號為二碼者)為認定基準
,但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工作
計畫(即科目編號為三碼者)為認定基準。
6 六、各基金依執行要點第九點及第二十九點規定,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
併入年度決算辦理之各項支出(基金用途),業權基金應填具各項成
本與費用預計超支預算數額表,政事基金則應填具基金用途預計超支
預算數額表,並依執行要點及本注意事項所定併入決算之核定程序報
送。
7 七、各基金依執行要點規定,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須由本府核定之事項
,其中下列三款授權由主管機關以府函決行:
(一)各基金年度預算依執行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辦理之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倘遇年度進行中預算編列不足或未編列時,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
核轉本府核定者,其中屬中央補助款部分,得由主管機關以府函決
行。
(二)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動支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自有財源或以前年度
賸餘留存基金餘額,並依執行要點第二十五點第九款準用第十一點
規定辦理之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得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以府函決行。
(三)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依執行要點第二十五點第七款規定
補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未及編列預算或預
算編列不足支應時,除動支以前年度賸餘款依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
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原則辦理外,得由教育局以府函決行。
8 八、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執行要點第二十五點第四款及本注意事項第五點
規定,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已編列預算之工作計畫,確因業務需要
,致增加經費者,應優先檢討停辦或緩辦不具效益或不具急迫性項目
,並於原計畫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為原則;如確有超支必要,應就檢
討結果擬具處理意見,授權由各分基金核定並送主管機關備查後,併
入年度決算辦理,但增加市庫負擔者,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
核定。
9 九、各基金依執行要點第三十二點規定,應按月編製會計月報,除十二月
份會計月報應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製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
算應? 注意事項,以及新北市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應行注意事項
補充規定辦理外,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分送主管機關、審計部新北市審
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財政局及主計處。
10 十、各基金業務計畫預算執行單位,依執行要點第三十五點及第三十八點
規定,應對於該單位計畫預算執行情形,按月編製報告,除依新北市
政府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選項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其差異
超過百分之十者,應詳予分析,說明原因,並加具改進意見,送會計
單位;會計單位彙總分析後,應擬具綜合建議,連同差異程度,適時
提報業務會報或董(理)事會(管理委員會、管理會)檢討採取對策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實際執行數與預算分
配數間有重大差異(超過百分之十以上)情形時,應即督促改善。
11 十一、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之補助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經補助機關同意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外,應循年度預算程序辦
理;如為因應災害、緊急事項或其他營運(業務)急需,未及事
先列入預算者,得先行執行,並依規定補辦預算或併入決算。預
算執行期間並應確實依核定計畫進度執行。
(二)各基金個別向中央機關申請補助款,其申請及核定情形應知會其
會計單位,並依主計處之通知填送相關資料。
12 十二、各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必須調整容納、併入決算及補辦預算者,除
應由各業務單位依執行要點及本注意事項所定之程序辦理外,並依
法送會計單位實施內部審核,同時為預算之控留。
13 十三、各基金年度預算之執行,經依執行要點及本注意事項規定,由各基
金核定併入決算者,其案件應送主管機關備查,副本抄送審計處。
各基金主管機關得訂定通案備查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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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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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本注意事項依直轄市及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
行要點)第四十五點規定訂定之。
2 二、各基金主管機關依執行要點第八點第二項於收到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
估計表後應於十日內核定。
3 三、各基金依執行要點第九點及第二十五點規定,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
為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營業(業務)及營業外(業務外)收
支及基金來源與基金用途,收入(基金來源)逕併入決算辦理,支出
(基金用途)部分應依下列規定併決算辦理:
(一)基金管理機關(構)員額運用,非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核准,不得超出法定預算員額用人。
(二)各基金年度預算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不得超
支。
(三)租賃公務車輛應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
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四)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須新增或租約到期繼續租用辦公房屋
,應先洽本府財政局無適用房屋後,始得辦理。
(五)出國、資訊、研究發展、約聘(僱)及臨時人員計畫,其原核定計
畫須修正或辦理新增者,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
業權基金依前項規定配合業務增減調整之支出,應由基金管理機關(
構)核定後併決算辦理。
4 四、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依執行要點第十一點第一款第二目辦理調整
容納者,調整數於百分之二十以內者,由基金管理機關(構)核定辦
理;調整數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所定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於專案計畫係指發生不足項目佔當年度同
一專案計畫已列預算總額(含保留數,但不含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數
)之比例;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係指發生不足項目佔當年度一般建
築及設備計畫預算總額(不含保留數及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數)之比
例。
5 五、各基金年度預算之執行依執行要點第九點及第二十五點併入決算之認
定基準,業權基金係以損益(收支餘絀)表之四碼總帳科目(即科目
編碼為四碼者)為認定基準;政事基金係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
之業務計畫(即科目編號為二碼者)為認定基準,新北市地方教育發
展基金(以下簡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工作計畫(即科目編號為三
碼者)為認定基準。
6 六、依執行要點第九點及第二十九點規定,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併
年度決算辦理之各項支出(基金用途),業權基金應填具各項成本與
費用預計超支預算申請表,政事基金應填具基金用途預計超支預算申
請表,並依執行要點及本注意事項所訂併決算之核定程序報送。
7 七、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依執行要點規定須由本府核定之事項,授權
由主管機關以府函決行者如下:
(一)各基金年度預算依執行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辦理之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倘遇年度進行中預算編列不足或未編列時,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
核轉本府核定者,其中屬中央補助款者,得由主管機關以府函決行
。
(二)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動支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自有財源或以前年度賸餘
留存基金餘額,依執行要點第二十五點準用第十一點規定辦理之購
建固定資產計畫,得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以府函決行
。
(三)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依執行要點第二十五點第七款補助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
未及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時,除動支以前年度賸餘款依新
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原則辦理外,得由教育局以
府函決行。
8 八、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執行要點第二十五點第四款及本注意事項第五點
之規定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已編列預算之工作計畫,確因業務需要
,致增加經費者,應優先檢討停辦或緩辦不具效益或不具急迫性項目
,以於原計畫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為原則,如確有超支必要,應就檢
討結果擬具處理意見,授權由各分基金管理機關核定並送主管機關備
查後,併年度決算辦理,但增加市庫負擔者,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
轉本府核定。
9 九、各基金管理機關(構)依執行要點第三十二點規定,應按月編製會計
月報,除十二月份會計月報應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製地方總
決算附屬單位決算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外,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分送
主管機關、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財政局及
主計處。
10 十、依執行要點第三十五點及第三十八點規定,各基金業務計畫預算執行
部門,應對於該部門計畫預算執行情形,按月編製報告,除依新北市
政府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其
差異超過百分之十者,應詳予分析,說明原因,並加具改進意見,送
會計部門彙總分析,擬具綜合之建議,視差異程度,適時提基金管理
機關(構)報告。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有實
際數(實際執行數)與預算分配數間重大差異(超過百分之十以上)
情形,應即督促改善。
11 十一、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項下之補助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經補助機關同意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外,應循年度預算程序辦
理;如為因應災害、緊急事項或其他營運(業務)急需,未及事
先列入預算者,得先行執行,並依規定補辦預算或併決算。預算
執行期間並應確實依核定計畫進度執行。
(二)各基金個別向中央機關申請補助款,其申請及核定情形應知會其
會計單位,並依主計處之通知填送相關資料。
12 十二、各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必須調整容納、併入決算及補辦預算等有關
經費案件,除應由各業務單位依執行要點及本注意事項所訂之程序
辦理外,並依法送會計單位實施內部審核,並為預算之控留。
13 十三、各基金年度預算之執行,依執行要點及本注意事項規定,應由基金
管理機關(構)核定併決算事項,應送主管機關備查,副本抄送審
計處。各基金主管機關得訂定通案備查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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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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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本注意事項依直轄市及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
行要點)第四十五點規定訂定之。
2 二、各基金主管機關依執行要點第八點第二項於收到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
估計表後應於十日內核定。
3 三、各基金依執行要點第九點及第二十五點規定,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
為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營業(業務)及營業外(業務外)收
支及基金來源與基金用途,收入(基金來源)逕併入決算辦理,支出
(基金用途)部分應依下列規定併決算辦理:
(一)基金管理機關(構)員額運用,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超出法定預算
員額用人。
(二)各基金年度預算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不得超
支。
(三)租賃公務車輛應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
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四)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須新增或租約到期繼續租用辦公房屋
,應先洽本府財政局無適用房屋後,始得辦理。
(五)出國、資訊、研究發展、約聘(僱)及臨時人員計畫,其原核定計
畫須修正或辦理新增者,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
業權基金依前項規定配合業務增減調整之支出,應由基金管理機關(
構)核定後併決算辦理。
4 四、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依執行要點第十一點第一款第二目辦理調整
容納者,調整數於百分之二十以內者,由基金管理機關(構)核定辦
理;調整數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所定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於專案計畫係指發生不足項目佔當年度同
一專案計畫已列預算總額(含保留數,但不含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數
)之比例;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係指發生不足項目佔當年度一般建
築及設備計畫預算總額(不含保留數及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數)之比
例。
5 五、各基金年度預算之執行依執行要點第九點及第二十五點併入決算之認
定基準,業權基金係以損益(收支餘絀)表之四碼總帳科目(即科目
編碼為四碼者)為認定基準;政事基金係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
之業務計畫(即科目編號為二碼者)為認定基準,新北市地方教育發
展基金(以下簡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工作計畫(即科目編號為三
碼者)為認定基準。
6 六、依執行要點第九點及第二十九點規定,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併
年度決算辦理之各項支出(基金用途),業權基金應填具各項成本與
費用預計超支預算申請表,政事基金應填具基金用途預計超支預算申
請表,並依執行要點及本注意事項所訂併決算之核定程序報送。
7 七、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依執行要點規定須由本府核定之事項,授權
由主管機關以府函決行者如下:
(一)各基金年度預算依執行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辦理之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倘遇年度進行中預算編列不足或未編列時,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
核轉本府核定者,其中屬中央補助款者,得由主管機關以府函決行
。
(二)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動支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自有財源或以前年度賸餘
留存基金餘額,依執行要點第二十五點準用第十一點規定辦理之購
建固定資產計畫,得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以府函決行
。
(三)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依執行要點第二十五點第七款補助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
未及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時,除動支以前年度賸餘款依新
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原則辦理外,得由教育局以
府函決行。
8 八、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執行要點第二十五點第四款及本注意事項第五點
之規定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已編列預算之工作計畫,確因業務需要
,致增加經費者,應優先檢討停辦或緩辦不具效益或不具急迫性項目
,以於原計畫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為原則,如確有超支必要,應就檢
討結果擬具處理意見,授權由各分基金管理機關核定並送主管機關備
查後,併年度決算辦理,但增加市庫負擔者,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
轉本府核定。
9 九、各基金管理機關(構)依執行要點第三十二點規定,應按月編製會計
月報,除十二月份會計月報應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製地方總
決算附屬單位決算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外,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分送
主管機關、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財政局及
主計處。
10 十、依執行要點第三十五點及第三十八點規定,各基金業務計畫預算執行
部門,應對於該部門計畫預算執行情形,按月編製報告,除依新北市
政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其差異超過百
分之十者,應詳予分析,說明原因,並加具改進意見,送會計部門彙
總分析,擬具綜合之建議,視差異程度,適時提基金管理機關(構)
報告。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有實際數(實際
執行數)與預算分配數間重大差異(超過百分之十以上)情形,應即
督促改善。
11 十一、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項下之補助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經補助機關同意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外,應循年度預算程序辦
理;如為因應災害、緊急事項或其他營運(業務)急需,未及事
先列入預算者,得先行執行,並依規定補辦預算或併決算。預算
執行期間並應確實依核定計畫進度執行。
(二)各基金個別向中央機關申請補助款,其申請及核定情形應知會其
會計單位,並依主計處之通知填送相關資料。
12 十二、各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必須調整容納、併入決算及補辦預算等有關
經費案件,除應由各業務單位依執行要點及本注意事項所訂之程序
辦理外,並依法送會計單位實施內部審核,並為預算之控留。
13 十三、各基金年度預算之執行,依執行要點及本注意事項規定,應由基金
管理機關(構)核定併決算事項,應送主管機關備查,副本抄送審
計處。
各基金主管機關得訂定通案備查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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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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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本注意事項依直轄市及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
行要點)第四十五點規定訂定之。
2 二、各基金主管機關依執行要點第八點第二項於收到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
估計表後應於十日內核定。
3 三、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為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營業(業
務)及營業外(業務外)收支及基金來源與基金用途,收入(基金來
源)逕併入決算辦理,支出(基金用途)部分應依下列規定併決算辦
理:
(一)基金管理機關(構)員額運用,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超出法定預算
員額用人。
(二)各基金年度預算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不得超
支。
(三)租賃公務車輛應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
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四)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須新增或租約到期繼續租用辦公房屋
,應先洽本府財政局無適用房屋後,始得辦理。
(五)出國、資訊、研究發展、約聘(僱)及臨時人員計畫,其原核定計
畫須修正或辦理新增者,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
4 四、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依執行要點第十一點第一款第二目辦理調整
容納者,調整數於百分之二十以內者,由各基金主持人核定辦理;調
整數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所定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於專案計畫係指發生不足項目佔當年度同
一專案計畫已列預算總額(含保留數,但不含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數
)之比例;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係指發生不足項目佔當年度一般建
築及設備計畫預算總額(不含保留數及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數)之比
例。
5 五、各基金年度預算之執行依執行要點第九點及第二十五點併入決算之認
定基準,業權基金係以損益(收支餘絀)表之四碼總帳科目(即科目
編碼為四碼者)為認定基準;政事基金係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
之業務計畫(即科目編號為二碼者),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為工
作計畫(即科目編號為三碼者)為認定基準。
6 六、各基金年度預算之執行依執行要點第九點及第二十五點併入決算辦理
時,業權基金應填具各項成本與費用預計超支預算申請表,政事基金
應填具基金用途預計超支預算申請表。
7 七、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依執行要點規定須由本府核定之事項,授權
由主管機關以府函決行者如下:
(一)各基金年度預算依執行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辦理之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倘遇年度進行中預算編列不足或未編列時,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
核轉本府核定者,其中屬中央補助款者,得由主管機關以府函決行
。
(二)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動支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自有財源或以前年度
賸餘留存基金餘額依執行要點第二十五點準用第十一點規定辦理之
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得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以府函決
行。
(三)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依執行要點第二十五點第七
款補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因業務實際需
要,而未及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時,除動支以前年度賸餘
款依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原則辦理外,得由教
育局以府函決行。
8 八、各基金管理機關(構)依執行要點第三十二點規定應按月編製會計月
報,並於次月十五日前分送本府主計處、財政局、審計處及主管機關
。
9 九、依執行要點第三十五點及第三十八點規定,各基金業務計畫預算執行
部門,應對於該部門計畫預算執行情形,按月編製報告,除依新北市
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其差
異超過百分之十者,應詳予分析,說明原因,並加具改進意見,送會
計部門彙總分析,擬具綜合之建議,視差異程度,適時提基金管理機
關(構)報告。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有實際
數(實際執行數)與預算分配數間重大差異(超過百分之十以上)情
形,應即督促改善。
10 十、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項下之補助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經補助機關同意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外,應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
;如為因應災害、緊急事項或其他營運(業務)急需,未及事先列
入預算者,得先行執行,並依規定補辦預算或併決算。預算執行期
間並應確實依核定計畫進度執行。
(二)各基金個別向中央機關申請補助款,其申請及核定情形應知會其會
計單位,並依主計處之通知填送相關資料。
11 十一、各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必須調整容納、併入決算及補辦預算等有關
經費案件,除應由各業務單位依執行要點及本注意事項所訂之程序
辦理外,並依法送會計單位實施內部審核,並為預算之控留。
12 十二、各基金年度預算之執行,依執行要點規定應由基金主持人核定併決
算事項,應送主管機關備查,副本抄送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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