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百分之九十八以上財源
係由新北市市庫(以下簡稱市庫)予以撥補,基於總資源有限及各部
門資源配置之合理性考量,並使年度賸餘款處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
原則。
2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當年度賸餘:係指當年度之基金來源收入決算數與基金用途支出數
(含決算數和保留數)之差額。
(二)以前年度賸餘:係指以前年度留存本基金可供運用之賸餘款。
(三)自有財源之收支對列賸餘:係指當年度收支對列之賸餘款。
(四)中央款賸餘:係指當年度中央政府補助款項之賸餘款。
(五)市款賸餘:係指當年度市庫撥補之賸餘款。
3 三、當年度賸餘以其來源別區分為以前年度賸餘、自有財源之收支對列賸
餘、中央款賸餘及市款賸餘四種,依下列規定辦理留存或繳回:
(一)以前年度賸餘:賸餘留存本基金。
(二)自有財源之收支對列賸餘:賸餘留存本基金,由學校彈性運用。
(三)中央款賸餘:賸餘依原補助機關規定辦理繳回該機關或留存本基金
。但執行時,獲中央補助執行之計畫如有市款相對應配合者,除計
畫有相對應比例限制外,應優先支用中央款。
(四)市款賸餘:
1.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及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當年度市款賸餘,屬用人費用之賸餘應繳回市庫。
2.教育局當年度市款賸餘,非用人費用之賸餘留存本基金,由教育
局統籌管控。
3.學校當年度市款賸餘:
(1)非用人費用之賸餘,區分留存項目與非留存項目,留存項目賸
餘數之百分之七十五留存本基金,由學校彈性運用;留存項目
賸餘數之百分之二十五和非留存項目賸餘數留存本基金,由教
育局統籌管控。
(2)九十九年度為本基金開辦第一年,留存項目賸餘數全數留存本
基金,由學校彈性運用。
4.前目由教育局統籌管控之市款賸餘,如年度中因應業務需求有動
支必要者,而未透列預算時,應專簽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核准。
4 四、各年度學校留存項目由本府函頒訂定。
5 五、留存項目範圍和留存項目賸餘數之留存比例,未來視本基金運作情況
、各年度實際決算情形及學校節流效果等因素評估調整。
6 六、繳回市庫和支用賸餘款作業如下:
(一)俟當年度決算作業完成後,教育局及所屬學校應依第三點規定分別
計算繳回市庫和留存之金額,報由教育局彙整並轉本府核定。
(二)應繳回市庫之金額以繳回市庫或扣抵未來年度市庫撥補本基金預算
方式辦理。
(三)留存本基金之金額,供作未來基金用途之財源。
7 七、學校填報本基金留存、非留存項目數據與會計帳務分項計畫編號分類
正確性,將列為教育局和本府主計處查核之重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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