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條文: |
四、員工出差搭乘飛機、高鐵或座(艙)位有分等之火車者,市長、副市
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等級相同之座艙(位),其他員工搭乘經
濟座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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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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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員工國內出差之住宿費、雜費,其報支標準依附表之規定。
新北市議會開議期間,員工擔任議會聯絡員者,出差至議會每日得報
支雜費新臺幣四百元。
4 四、員工出差搭乘飛機、高鐵者,市長、副市長得搭乘商務艙或等級相同
之座艙(位),其他員工搭乘經濟座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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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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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員工(以下簡稱員工)國內出差旅
費之報支,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準用國內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之規定。
2 二、員工國內出差之住宿費、雜費,其報支標準依附表之規定。
新北市議會開議期間,員工擔任議會聯絡員者,出差至議會每日得報
支雜費新臺幣四百元。
3 三、員工出差距離未達五公里者,得覈實報支交通費。
4 四、員工出差搭乘飛機、高鐵者,市長、副市長得搭乘商務艙或等級相同
之座艙(位),其他員工搭乘經濟座艙(位)。
5 五、申請出差應按年月日時詳填起訖時間;出差得以半日計,往返行程合
計不得超過一日,如因氣候等因素延誤,可依實際狀況酌加出差日數
,另如於假日或夜間出差,其行程及未實際執行職務之時間不得列入
補休範圍。
6 六、出差地點應詳填到達之機關、學校名稱或出差目的地之地點;出差事
由並應填寫詳細之具體事由,並於申請差旅費時依工作情形欄應記載
事項之說明詳細記載工作情形。
7 七、臨時人員工作內容如有外勤業務,確有出差必要者,其各項權利義務
應事先妥適規劃,並以契約方式明訂。
8 八、各級主管應依相關規定覈實審核差旅費之報支,如發現有浮報、冒領
之情事,除追繳已發給之費用外,並依相關規定處置。
9 九、新北市議會及新北市烏來區,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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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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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四、員工出差搭乘飛機、高鐵者,市長、副市長得搭乘商務艙或等級相同
之座艙(位),其他員工搭乘經濟座艙(位)。
報支前項飛機、高鐵之交通費,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
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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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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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員工(以下簡稱員工)國內出差旅費之支給,依本
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準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
2 二、員工國內出差之住宿費、膳雜費,其支給標準依附表之規定。
新北市議會開議期間,員工擔任議會聯絡員者,出差至議會每日得報
支膳雜費新臺幣四百元。
3 三、員工出差距離未達五公里者,得核實報支交通費。
4 四、員工出差搭乘飛機、高鐵者,市長、副市長得搭乘商務艙或等級相同
之座艙(位),其他員工搭乘經濟座艙(位)。
前項搭乘飛機及高鐵之交通費,應檢據核實報支。
5 五、申請出差應按年月日時詳填起訖時間;出差得以半日計,往返行程合
計不得超過一日,如因氣候等因素延誤,可依實際狀況酌加出差日數
,另如於假日或夜間出差,其行程及未實際執行職務之時間不得列入
補休範圍。
6 六、出差地點應詳填到達之機關、學校名稱或出差目的地之地點;出差事
由並應填寫詳細之具體事由,並於申請差旅費時依工作情形欄應記載
事項之說明詳細記載工作情形。
7 七、臨時人員工作內容如有外勤業務,確有出差必要者,其各項權利義務
應事先妥適規劃,並以契約方式明訂。
8 八、各級主管應依相關規定核實審核差旅費之報支,如發現有浮報、冒領
之情事,除追繳已發給之費用外,並依相關規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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