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三、本小組置成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市長就本府三位副市長、秘書長、
三位副秘書長、財政局局長、工務局局長、人事處處長、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新聞局局長、秘書處處長、
主計處處長與其他經核派之本府參事、技監、顧問及參議兼任,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兼任。
本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全體成員總數百分之四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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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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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本小組置成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市長就本府三位副市長、秘書長、
三位副秘書長、財政局局長、工務局局長、人事處處長、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新聞局局長、秘書處處長、
主計處處長與其他經核派之本府參事、技監、顧問及參議兼任,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兼任。
本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全體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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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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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本小組置成員十七人,由市長就本府三位副市長、秘書長、三位副秘
書長、財政局局長、工務局局長、人事處處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新聞局局長、秘書處處長、主計處處
長與其他經核派之本府參事、技監、顧問及參議三人兼任,其中一人
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兼任。
本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全體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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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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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本小組置成員十七人,由市長就本府三位副市長、秘書長、三位副秘
書長、財政局局長、工務局局長、人事處處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新聞局局長、秘書處處長、主計處處
長與其他經核派之本府參事、技監、顧問及參議三人兼任,其中一人
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
本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全體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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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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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本小組置成員十五人,由市長就本府三位副市長、秘書長、三位副秘
書長、財政局局長、工務局局長、人事處處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新聞局局長、主計處處長與其他經核
派之本府參事、技監、顧問及參議二人兼任,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
本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全體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4 四、本小組依本市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編製作業日程表(以
下簡稱編製日程表)預定進度及需要,舉行本小組會議。
本小組會議審查時,應依照各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
年度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新北市各機關編製概算
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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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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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本小組置成員十四人,由市長就本府三位副市長、秘書長、二位副秘
書長、財政局局長、工務局局長、人事處處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新聞局局長、主計處處長與其他經核
派之本府參事、技監、顧問及參議二人兼任,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
本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全體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4 四、本小組依本市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編製作業日程表預定
進度及需要,舉行本小組會議。
本小組會議審查時,應依照各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
年度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新北市各機關編製概算
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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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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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籌分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財
力資源,確立預算政策並審查協調各類計畫,特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
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2 二、本小組審查事項如下:
(一)本市總預算案收支原則。
(二)各主管機關施政計畫及歲出額度。
(三)本市總預算案收支平衡方法。
(四)本市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特別預算案及其追加(減)預算案
之收支事項。
(五)其他有關預算收支之政策性事項。
3 三、本小組置成員十二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本府三位副
市長、秘書長、二位副秘書長、財政局局長、工務局局長、人事處處
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新聞局局長
及主計處處長兼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
4 四、本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代表參加。
5 五、本小組審查時,應依照各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年度
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新北市各機關編製概算應行
注意事項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小組依本市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定進度及需要,舉行年度計畫及
預算審查會議。
6 六、本小組為配合任務之推動,得設工作組,由本府主計處處長召集該處
相關業務成員,會同本府人事處、財政局、研考會及相關機關各指派
一人至二人,以會議或實地勘查方式,辦理初審工作。
本小組對於預算員額(含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
重大活動計畫、出版品計畫、重要延續性及新興施政計畫、委託研究
計畫、資訊計畫、非屬工程機關各項工程經費評估、新購及汰換車輛
計畫、購置或興建公有廳舍計畫(含用地取得),得另設專案小組,
分別由本府人事處、新聞局、研考會、資訊中心、工務局、秘書處及
財政局召開會議,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先期審查,
並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擔任會議主持人。
前項各專案小組為辦理先期審查作業應訂定各機關提報計畫之標準及
審查原則;另施政計畫先期審查應排列計畫優先順序及建議計畫概算
額度。
各機關歲入概算,由本府財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初審工作。
第二項及前項負責召集審查計畫及收支事項之機關,應於編製日程表
規定期間內完成初審或先期審查,送請本府主計處彙提本小組審查。
7 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8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主計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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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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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籌分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財
力資源,確立預算政策並審查協調各類計畫,特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
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2 二、本小組置成員十人,除召集人由市長指派本府副市長兼任外,委員由
秘書長、二位副秘書長、財政局局長、工務局局長、人事處處長、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及主計處處長兼任之
。
本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代表參加。
3 三、本小組置成員十二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本府三位副
市長、秘書長、二位副秘書長、財政局局長、工務局局長、人事處處
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新聞局局長
及主計處處長兼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
4 四、本小組審查時,應依照各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年度
本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小組依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定進度及需要,舉行年度計
畫及預算審查會議。
5 五、本小組審查時,應依照各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年度
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新北市各機關編製概算應行
注意事項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小組依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定進度及需要,舉行年度計
畫及預算審查會議。
6 六、本小組為配合任務之推動,得設工作組,由本府主計處處長召集該處
相關業務成員,會同本府人事處、財政局、研考會及相關機關各指派
一人至二人,以會議或實地勘查方式,辦理初審工作。
本小組對於預算員額(含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
重大活動計畫、重要延續性及新興施政計畫、委託研究計畫、資訊計
畫、非屬工程機關各項工程經費評估、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購置或
興建公有廳舍計畫(含用地取得),得另設專案小組,分別由本府人
事處、新聞局、研考會、資訊中心、工務局、秘書處及財政局召開會
議,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先期審查,並請副秘書長
以上層級人員擔任會議主持人。
前項各專案小組為辦理先期審查作業應訂定各機關提報計畫之標準及
審查原則;另施政計畫先期審查應排列計畫優先順序及建議計畫概算
額度。
各機關歲入概算,由本府財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初審工作。
第二項及前項負責召集審查計畫及收支事項之機關,應於編製日程表
規定期間內完成初審或先期審查,送請本府主計處彙提本小組審查。
7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主計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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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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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新北市(以下簡
稱本市)財力資源,確立預算政策並審查協調各類計畫,特設年度計
畫及預算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依一百年度新北市地方總
預算編製要點第 8 點第 2 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3 三、本小組審查事項如下:
(一)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收支原則。
(二)各主管機關施政計畫及歲出額度。
(三)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收支平衡方法。
(四)本市地方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特別預算案及其追加(減)預
算案之收支事項。
(五)其他有關預算收支之政策性事項。
6 六、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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