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二、本府處理違反不動產成交及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
錄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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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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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新北市政府為處理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
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違反不動產成交及解
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事件,建立行政裁罰之公平
性,並減少行政罰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以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
本基準。
2 二、本府處理違反不動產成交及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
錄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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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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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新北市政府為處理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
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違反不動產成交案件
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事件,建立行政裁罰之公平性,並減少行政罰爭議
及訴願之行政成本,以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基準。
2 二、本府處理違反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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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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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新北市政府為處理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
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違
反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事件,建立行政裁罰之公平性,
並減少行政罰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以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基
準。
2 二、本府處理違反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如附表。
前項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以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
三年內違反同一規定受裁罰之次數累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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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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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新北市政府為辦理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地政士法第五十一
條之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四
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違反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事件
,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處理,建立行政裁罰之公平性,減少行政
罰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2 二、為辦理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不
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
項、第二項)違反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事件,統一裁罰
基準如附表。
前項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以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
三年內違反同一規定受裁罰之次數累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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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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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新北市政府為辦理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地政士法第五十一
條之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四
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違反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事件
,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處理,建立行政裁罰之公平性,減少行政
罰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2 二、為辦理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不
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
項、第二項)違反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事件,統一裁罰
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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