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申請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 第 4 條
現行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收費:
一、電子資料提供機關之上級地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申請提供電子資料。
二、本府所屬機關經專案簽准。
三、公益法人、教育文化設施申請提供電子資料經專案審核通過。
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或重劃會申請重劃範圍之電子資料者,減半收取資料
使用費。
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
          料庫電子資料(以下簡稱電子資料)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測量資料: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新臺幣一元;總筆數
              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每點新臺幣
              二十元;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
          二、登記資料: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每錄新臺幣零點五元。總
              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總價尾數未滿新臺幣一元者,其尾
              數不計。
          三、地價資料: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新臺幣零點零一元。總筆數
              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總價尾數未滿新臺幣一元者,其尾數不
              計。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收費:
          一、電子資料提供機關之上級地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申請提供電子資料。
          二、本府所屬機關經專案簽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