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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新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 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重家上更一字第 10 號
  要  旨:
按耕地租賃為財產權之一種,且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是承租人死亡後
,其繼承人除拋棄繼承者外,依法均有繼承之權利,亦不因其是否有耕作
能力而有所不同。又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6 條第 1、2 項、臺灣省
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5  條第 2  項、新北
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7  條第 5  款規定
之意旨,是耕地承租人之繼承人在繼承耕地租賃權後,於分割遺產時,應
將耕地租賃權分歸能現耕繼承人取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956 號
  要  旨:
按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就具體特定訴訟,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或被告,
因而得受本案判決者而言,訴訟權能即為行政訴訟當事人適格之主要判準
。又耕地租佃案件中,若出租人之土地經行政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發給抵價地通知後,則出租人就該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
該通知時,即告終止,此後出租人若再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為耕地租佃爭議調解者,因其非適格之申請人,機關自無
從受理此項申請。次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對耕地經徵收後之相關徵收補
償及其發放等並無相關規定,則參照該條例第 1  條規定,就土地經徵收
後之補償費發放及其效力等,自應適用土地徵收條例之相關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