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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第 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裁字第 1422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函知人民補償費業已存入銀行保管專戶並通知將進行建築物後續
拆除作業,或僅敘明縣市政府對於本件地上物拆遷補償案件之處理經過等
內容,均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其性質應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

2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416 號
  要  旨:
按建築物脫離所附著之基地時,實證上該建築物之「遮風蔽雨」與「獨立
之經濟利用」功能即無以續存,因此原則上難以想像「建築物可在功能得
以維持之情況下進行遷移」。但如果實證上確實發生「建築物功能得以維
持之情況下完成遷移」之客觀事實者,即有例外承認遷移建物同一性之法
規範需求可能。惟遷移中之建築物,其使用功能仍得以維持之情況必須嚴
格審查,倘遷移距離太遠,即應即認其建築物功能已喪失,不再屬建築物
,而是一堆動產材料之移動,並在新基地重組為建築物。但如果僅是原地
位置之調整,且新、舊基地有交集,且交集面積高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此
等外觀應可推斷該建築物之使用功能在遷移過程中未喪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