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為提供完善地政便民服務,減少民眾臨櫃申請人工地籍圖簿謄本等待
影印時間,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謄本服務
,受理項目以實施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前之人工地籍圖簿謄本為限
。
3 三、申請人應填妥申請書,註明電話號碼並簽名或蓋章,傳真至管轄地政
事務所。謄本張數逾一百張者,應先行繳費後再印製核發。
4 四、傳真申請內容完整、清晰者,地政事務所應立即收件依規定程序辦理
。無從辨識者,應以電話連繫處理。
5 五、地政事務所謄本辦理完成後,應與申請人聯絡確認領件日期。申請人
至所領件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供地政事務所人員核對。
6 六、申請人應依規定繳納工本費及傳真申請書之郵電費,每張新臺幣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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