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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作業要點 第 6 條
現行條文:
第六點  申請人有二次申請案件未領取或未領取之謄本及資料張數合計逾
        十張者,嗣後地政事務所得於三個月內拒絕申請人以傳真方式申
        請。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為提供完善地政便民服務,減少民眾臨櫃申請人工地籍圖簿謄本等待
              影印時間,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謄本服務
              ,受理項目以實施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前之人工地籍圖簿謄本為限
              。

   3      三、申請人應填妥申請書,註明電話號碼並簽名或蓋章,傳真至管轄地政
              事務所。謄本張數逾一百張者,應先行繳費後再印製核發。

   4      四、傳真申請內容完整、清晰者,地政事務所應立即收件依規定程序辦理
              。無從辨識者,應以電話連繫處理。

   5      五、地政事務所謄本辦理完成後,應與申請人聯絡確認領件日期。申請人
              至所領件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供地政事務所人員核對。

   6      六、申請人應依規定繳納工本費及傳真申請書之郵電費,每張新臺幣五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