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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2 條
現行條文:
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二)公辦市地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負擔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公辦市地重劃區內增設巷道之審議事項。
(四)公辦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五)公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處理之審議事項。
(六)公辦市地重劃區盈餘款運用之審議事項。
(七)公辦市地重劃土地分配異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八)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應以合議制調處之事項
      。
(九)其他有關重劃之協調、推動、聯繫事項。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2      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二)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負擔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重劃工程項目及設計原則之審議事項。
          (四)重劃區內增設巷道之審議事項。
          (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之審議事項。
          (六)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土地調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七)抵費地及盈餘款處理之審議事項。
          (八)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九)其他有關重劃之協調、推動、聯繫事項。

   3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工務局、城鄉發展局、民政局、交通局、經濟發展局
                、地政局局長及主計處處長。
          (二)地政及土木學者專家各一人。
          (三)辦理重劃區座落之區區長一人至五人。
              前項第三款之委員僅於該重劃區有關業務開會時,始得出席及參與表
              決。

   5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
              務。

   7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外,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8      八、本會會議時,得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必要時應邀請利害關係人列席
              陳述意見。
              本要點於函頒實施前,已開辦之重劃區得列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列
              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