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二)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負擔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重劃工程項目及設計原則之審議事項。
(四)重劃區內增設巷道之審議事項。
(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之審議事項。
(六)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土地調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七)抵費地及盈餘款處理之審議事項。
(八)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九)其他有關重劃之協調、推動、聯繫事項。
3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工務局、城鄉發展局、民政局、交通局、經濟發展局
、地政局局長及主計處處長。
(二)地政及土木學者專家各一人。
(三)辦理重劃區座落之區區長一人至五人。
前項第三款之委員僅於該重劃區有關業務開會時,始得出席及參與表
決。
5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
務。
7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外,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8 八、本會會議時,得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必要時應邀請利害關係人列席
陳述意見。
本要點於函頒實施前,已開辦之重劃區得列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列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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