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之公布施 行,均早於本案案發之前,辯護人援引於本案案發之後始公布施行之新北 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其中關於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所應為之相關防護措施,進而主張身為飼主於本案案發時,無相 關作為義務云云,顯屬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