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條文: |
八、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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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4 月 07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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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辦理農業產銷之推展工作,以促
進農業發展,提高農民所得,特訂定本要點。
2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法立案之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農民團體、生態有關公益團體
、家畜肉品市場或家畜禽屠宰場。
(二)辦理本府核定農業推廣計畫之依法立案本市人民團體。
(三)農業產銷班。
(四)農民。
3 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辦理農業產銷工作及農產品展示有關之促銷活動。
(二)辦理農業推廣講習與農漁民節、產業文化及休閒農業有關之活動。
(三)辦理乳牛品種更新、家畜保險及野生動物保育工作。
(四)辦理農業產銷班會場所設備、農漁會推廣設施、畜牧場生產設備、
農業產銷設施及畜產屠宰設施設置工作。
(五)辦理竹筍有機栽培及綠竹筍推廣活動。
(六)辦理漁港設施維護、漁港港區清理及廢沉船處理工作。
4 四、補助標準如下:
(一)一般補助: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並依下列標準補助之:
1.屬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對象,其補助款以不逾核定農業產
銷工作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2.屬第二點第四款補助對象,其補助款以不逾核定實施計畫總經費
三分之一為原則。
(二)專案補助:不受當年度預算額度之限制,並依核定之專案性活動實
施計畫內容補助之。
5 五、申請補助單位應備具實施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工作開始前十四
日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辦理單位。
(二)計畫依據及目的。
(三)實施日期、地點及方式。
(四)經費來源、經費概算及預期效果。
(五)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6 六、審查原則如下:
(一)本府受理補助申請,審核實施計畫書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實施計畫書之可行性。
2.含自籌經費概算明細表配置之妥適性。
3.申請補助單位以往辦理活動績效。
4.農民受益程度。
5.結合社會資源配合辦理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
1.實施計畫內容違反相關法規,或申請補助之單位、農民違反相關
法規足以影響計畫之合法性者。
2.已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報本府核備結案
者。
3.有其他違反法規之情形者。
7 七、經費核銷依下列規定:
(一)補助申請經本府審核同意後,受補助單位或農民應填具領款收據,
報本府撥款;並於實施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齊經費支出明
細表及相關資料報本府核備;如屬全額補助者,應編具會計報告或
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報本府核備。
(二)實施計畫相關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十年以上,俾憑審計機關查
核。
8 八、補助款執行依下列規定:
(一)受補助單位或農民應按核定之實施計畫項目、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
執行,其補助款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須變更原計畫,應
敘明理由,報請本府核准。
(二)補助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因故無法辦理時,補助款應予繳還。
9 九、受補助單位執行實施計畫,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
當位置印明「新北市政府補助」字樣。
10 十、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
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受補助者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本府派員
監督,本府並行使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上級機關行使之事項。
11 十一、本府就執行中案件,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其執行績效列
入下年度補助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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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09 月 21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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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辦理農業產銷之推展工作,以促
進農業發展,提高農民所得,特訂定本要點。
2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法立案之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農民團體、生態有關公益團體
、家畜肉品市場或家畜禽屠宰場。
(二)辦理本府核定農業推廣計畫之依法立案本市人民團體。
(三)農業產銷班。
(四)農民。
3 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辦理農業產銷工作及農產品展示有關之促銷活動。
(二)辦理農業推廣講習與農漁民節、產業文化及休閒農業有關之活動。
(三)辦理乳牛品種更新、家畜保險及野生動物保育工作。
(四)辦理農業產銷班會場所設備、農漁會推廣設施、畜牧場生產設備、
農業產銷設施及畜產屠宰設施設置工作。
(五)辦理竹筍有機栽培及綠竹筍推廣活動。
(六)辦理漁港港區清理及廢沉船處理工作。
4 四、補助標準如下:
(一)一般補助: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並依下列標準補助之:
1.屬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對象,其補助款以不逾核定農業產
銷工作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2.屬第二點第四款補助對象,其補助款以不逾核定實施計畫總經費
三分之一為原則。
(二)專案補助:不受當年度預算額度之限制,並依核定之專案性活動實
施計畫內容補助之。
5 五、申請補助單位應備具實施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工作開始前十四
日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辦理單位。
(二)計畫依據及目的。
(三)實施日期、地點及方式。
(四)經費來源、經費概算及預期效果。
(五)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6 六、審查原則如下:
(一)本府受理補助申請,審核實施計畫書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實施計畫書之可行性。
2.含自籌經費概算明細表配置之妥適性。
3.申請補助單位以往辦理活動績效。
4.農民受益程度。
5.結合社會資源配合辦理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
1.實施計畫內容違反相關法規,或申請補助之單位、農民違反相關
法規足以影響計畫之合法性者。
2.已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報本府核備結案
者。
3.有其他違反法規之情形者。
7 七、經費核銷依下列規定:
(一)補助申請經本府審核同意後,受補助單位或農民應填具領款收據,
報本府撥款;並於實施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齊經費支出明
細表及相關資料報本府核備;如屬全額補助者,應編具會計報告或
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報本府核備。
(二)實施計畫相關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十年以上,俾憑審計機關查
核。
8 八、補助款執行依下列規定:
(一)受補助單位或農民應按核定之實施計畫項目、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
執行,其補助款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須變更原計畫,應
敘明理由,報請本府核准。
(二)補助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因故無法辦理時,補助款應予繳還。
9 九、受補助單位執行實施計畫,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
當位置印明「新北市政府補助」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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