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
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依本計畫第八點訂定本規定。
2 二、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或實際居住
本市超過六個月之無戶(國)籍兒童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
,其家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本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以下簡
稱緊急生活扶助):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
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者。
(三)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四)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者。
(五)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
困難者。
(六)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3 三、申請緊急生活扶助之弱勢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
出百分之八十者,但其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低於臺灣
省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依臺灣省之比例核
計。
(二)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
萬元。
(三)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
(四)不符合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但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
,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者。
4 四、緊急生活扶助之補助金額及補助期間依下列之規定:
(一)符合扶助資格者,每名兒童或少年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領取緊
急生活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經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
多補助十二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緊急生活扶助,但經評估納
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緊急
生活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5 五、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
(一)申請表。
(二)切結書。
(三)新北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使用郵局扣款同
意書。
(四)最近三個月內全家人口戶籍謄本;如為無戶(國)籍人口,需檢附
實際居住本市超過六個月之里長證明或切結書。
(五)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六)兒童及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則免附)。
(七)全家人口之郵局存摺影本。
(八)足資證明有本規定第二點各款情形之一之相關文件。
(九)其他有關文件。
6 六、緊急生活扶助之辦理流程如下:
(一)區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由社工員、里幹事主動發現轄區內符合
規定之弱勢家庭,並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二)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請申請人補充。如有
需要提供其他戶籍資料,區公所得向戶政機關洽詢。
(三)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辦理初審及送本府複審,本府核定後將
結果函知區公所及申請人。
(四)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本府派請社工員以個案方式,檢附相關申請
文件逕送本府審核辦理。如若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得時,以
社工員提供之訪視評估報告作為審核依據。
(五)申請案經核准後,緊急生活扶助統一撥入申請人所提供之金融帳戶
。
7 七、領取緊急生活扶助期間之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停止補助
:
(一)戶籍遷出本市。
(二)兒童或少年死亡。
(三)兒童或少年出境達一個月以上致無法接受訪視評估及輔導。
(四)拒絕接受本府社工人員之關懷訪視評估及其他相關協助者。
(五)領取之緊急生活扶助費用未支用於兒童及少年之食、衣、住、行、
教育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者;經社工員納入評估,緊急生活
扶助費用支用或兒童及少年基本需求未滿足者。
8 八、接受緊急生活扶助之兒童及少年,扶助原因消失,應即停止補助,但
領取緊急生活扶助兒童及少年於申請時未滿十八歲者,得繼續補助至
該期期滿為止。
9 九、以虛偽不實之資料、陳述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或領取緊急生活扶
助者,除撤銷原核准之處分,追回已領取之緊急生活扶助外,並得依
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0 十、本規定所需書表由本府社會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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