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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第 8 條
現行條文:
八、學校辦理社團活動經費開支基準規定如下:
(一)鐘點費:
     1、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為原則,核實支給。
     2、內聘教師:高級中等學校每節上限新臺幣六百六十元;國民中學
        每節上限新臺幣五百四十元,國民小學每節上限新臺幣四百八十
        元。
     3、外聘教師:學校得依教師之學經歷或專業能力等級酌予提高,每
        節上限新臺幣八百元為原則。學校得因應實際狀況支應額外之鐘
        點費,經費來源由學校自籌。
     4、助理教師鐘點費應以該社團活動指導教師鐘點費二分之一為支給
        上限。
(二)行政費: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包含水電費(占行政費百分
      之二十,即所收費用百分之六)、紙張、講義印刷費、材料費、加
      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教師授課鐘點費核實支付後,剩餘費用始得用於行政費或其他相關
      費用之開支。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8      八、學校辦理社團活動經費開支基準規定如下:
          (一)鐘點費:
               1、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為原則,核實支給。
               2、內聘教師:高級中等學校每節上限新臺幣五百五十元;國民中學
                  每節上限新臺幣四百五十元,國民小學每節上限新臺幣四百元。
               3、外聘教師:學校得依教師之學經歷或專業能力等級酌予提高,每
                  節上限新臺幣八百元為原則。學校得因應實際狀況支應額外之鐘
                  點費,經費來源由學校自籌。
               4、助理教師鐘點費應以該社團活動指導教師鐘點費二分之一為支給
                  上限。
          (二)行政費: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包含水電費(占行政費百分
                之二十,即所收費用百分之六)、紙張、講義印刷費、材料費、加
                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教師授課鐘點費核實支付後,剩餘費用始得用於行政費或其他相關
                費用之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