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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 第 4 條
現行條文:
四、教師擔任本輔諮中心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一)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1、每月依規定支領兼職費,同時擔任運作辦法第七條各分團及第十
        條各中心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以支領一兼職費為限。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學校校長
        、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
        加班費,其費用由原服務學校人事費項下支給。
(二)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督導:
     1、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學校校長
        、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
        加班費,其費用由原服務學校人事費項下支給。
(三)教師擔任工作人員:比照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
      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其費用由原服務學校人事費項下支給。
    學校校長擔任本輔諮中心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聘任期間得依規定支
    領兼職費,同時擔任運作辦法第七條各分團及第十條各中心召集人或
    副召集人者,以支領一兼職費為限。
民國 114 年 03 月 24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校園專
              業輔導制度,建構輔導人力運作機制,藉以推動學校三級輔導效能,
              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依學生輔導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
              要點。

   2      二、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設置新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
              簡稱本輔諮中心),並設立分區輔諮中心如下:
          (一)南區輔諮中心(本市永和區永平國民小學)。
          (二)北區輔諮中心(本市蘆洲區仁愛國民小學)。
          (三)東區輔諮中心(本市汐止區金龍國民小學)。
          (四)西區輔諮中心(本市立義學國民中學)。

   3      三、本輔諮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綜理本輔諮中心業務;
              副召集人置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協助綜理本輔諮中心業務;執
              行秘書置一人,由本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協助處理本輔諮中心行
              政事務。
              分區輔諮中心之人力配置如下:
          (一)分區中心主任:置一人,負責協助督導執行中心行政事務;由分區
                輔諮中心所在學校校長兼任。
          (二)行政秘書:置一人,負責協助分區中心行政工作;由本局以調用方
                式遴選學校具行政熱忱教師擔任,教師所遺課務由原服務學校聘請
                代理(代課)教師方式處理。
          (三)分設三組負責督導輔導人力:
               1、學校心理師組:設督導若干人,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
                  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相關規定招聘之。
               2、學校社工師組:設督導若干人,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
                  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相關規定招聘之。
               3、學校輔導教師組:於分區輔諮中心設督導國小及國中各一人;由
                  本局以調用方式遴選學校具學生輔導工作專長之教師擔任,教師
                  所遺課務由原服務學校聘請代理(代課)教師方式處理。調用教
                  師人數依學年度浮動調整調用。
              為推動本輔諮中心業務得增置人力如下,並得向教育部申請補助:
          (一)計畫主持人:由具有下列學生輔導工作專長資格年資併計達五年以
                上之國小一人、國中一人兼任,於分區輔諮中心執行、協調、處理
                輔諮中心相關事務:
               1、曾任學校輔導業務主管人員。
               2、於輔諮中心內擔任主任、副主任或相當職務之主管。
               3、於輔諮中心內服務並具專業輔導人員資格者。
          (二)編制外行政人力:置一人,協助分區輔諮中心庶務及支援計畫主持
                人等行政工作。

   4      四、分區輔諮中心調用之主任及組長,其行政年資比照同學制同層級主管
              職務累計。
              分區輔諮中心之調用教師比照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支領強制休
              假補助費、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其費用由原服務學校人事費
              項下支給。

   6      六、本局每學期召開四次輔諮中心行政聯繫會議;分區輔諮中心之學校心
              理師督導、學校社工師督導、輔導教師督導每月召開行政督導會議、
              專業督導會議、同儕督導會議、個別督導會議。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