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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及入學作業要點 第 8 條
現行條文:
八、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依下列各款辦理入學:
(一)經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
      ,以安置戶籍學區內之適當國民中學為原則。若學區內無適當場所
      提供時,得不受戶籍學區之限制,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並於五月三
      十一日前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作業,將安置名冊送交國民中
      學,列入各國民中學新生入學名單內。
(二)符合本市特殊需求學生就學安置計畫之個案,本局安置以實際居住
      地學區之適當國民中學就讀,不受戶籍學區限制。安置時,除保護
      性個案外,其餘應避免安置於本市額滿學校。
(三)各國民中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得優先隨其父
      或母或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之國民中學。但其父或母或監護人為教
      師者,除員額編制限制外,應迴避任教其子女或被監護人就讀之班
      級。
(四)依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
      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之學生,得依其志願分發至國民中學就讀。但於
      額滿學校報到日以後申請者,應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學校。其餘持
      有外國護照及居留證之學生入學,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與本市
      新生分發及入學方式辦理。
(五)非設籍本市原住民學生,得檢具與其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
      實際居住本市之證明文件,或其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之受
      僱地證明文件等,向居住地或僱用地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申請分發
      入學。但額滿學校不在此限。
(六)戶籍暫寄本市戶政事務所個案且確有居住事實者,申請入學居住所
      在地之國民中學,各校應以居住事實准其入學。但額滿學校不在此
      限。
(七)因本市都市更新計畫致原住居所拆遷移之學生,得檢具戶口名簿、
      原居住事實證明文件向原住居所學區之學校申請,經審查符合即分
      發入學,並由學校將相關資料列冊函報本局備查。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5      五、國民中學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告為額滿學校時,
              其新生分發入學辦理方式如下:
          (一)新生應與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設籍在額滿學校學區內,並
                持有第四點第一款各目所列之任一證明文件者。
          (二)新生持有第四點第一款各目所列證明文件之ㄧ,並有居住事實者,
                且非寄居身分,依下列方式排序,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1、該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國小畢業生,依學籍設籍先後順序為優
                  先,若學籍設籍順序相同者,再依戶籍設籍先後順序決定之。
               2、非該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國小畢業生,依戶籍設籍先後順序。
          (三)依前款規定分發至額滿後,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生應依其志願,由學
                校填具轉介單,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學校,並依本局核定之原額滿
                學校改分發順序進行分發。改分發學校除經本局核定額滿外,不得
                拒收學生,改分發之學生無須再遷戶籍。
          (四)額滿學校依規定辦理分發報到後,學校仍有缺額時,應在七月三十
                一日前,依候補名冊依序通知遞補分發至額滿為止。候補名冊依第
                二款之規定排序。
              前項各款規定,應於新生入學通知單載明。

   8      八、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依下列各款辦理入學:
          (一)經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
                ,以安置戶籍學區內之適當國民中學為原則,若學區內無適當場所
                提供所需特殊教育,得不受戶籍學區之限制,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安置於其他國民中學,並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安置作業,將安置名冊送交國民中學,列入各國民中學新生入學名
                單內。
          (二)符合本市特殊需求學生就學安置計畫之個案,本局安置以實際居住
                地學區之適當國民中學就讀,不受戶籍學區限制。安置時,除保護
                性個案外,其餘應避免安置於本市額滿學校。
          (三)各國民中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得優先隨其父
                或母或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之國民中學。但其父或母或監護人為教
                師者,除員額編制限制外,應迴避任教其子女或被監護人就讀之班
                級。
          (四)依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
                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之學生,得依其志願分發至國民中學就讀。但於
                額滿學校報到日以後申請者,應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學校。其餘持
                有外國護照及居留證之學生入學,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並比
                照本市新生分發及入學方式辦理。
          (五)非設籍本市原住民學生,得檢具與其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
                實際居住於某一地址之證明文件,或其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護
                人之僱用證明文件等,向居住地或僱用地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申請
                分發入學。但額滿學校不在此限。
          (六)戶籍暫寄本市各戶政事務所個案,確有居住事實者,申請入學居住
                所在地之國民中學,各校應以居住事實准其入學。但額滿學校不在
                此限。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二、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學)新生入學
              應依據劃定學區予以列冊分發,其入學資格如下:
          (一)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或因故未升學之歷屆畢業生,年齡未滿十五歲
                者(以入學之學年度九月一日為準)。
          (二)設籍本市,並有居住事實之學生。

   3      三、特殊教育學生之免強迫入學及調整入學年齡與修業年限,依相關規定
              辦理。

   4      四、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應於五月十日前,依學區劃分繕造二份應屆
                畢業生升入各國民中學名冊(含電子檔),一份送至國民中學,一
                份存校備查,其戶籍規定係以造冊時全戶設籍為準,國民中學應詳
                為審查,學生所繳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保存二
                年備查。如係當年戶籍異動者,得加驗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
                2.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4.其它經學校查證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二)國民中學應於五月三十日前複審各國民小學送達之新生名冊,如發
                現因國民小學造冊或其他錯誤而分發者,或非該校學區內之學生,
                不得給予辦理入學,並請其至應就讀之學校報到。
          (三)國民中學依審核完成之新生名冊,填發入學通知書,入學通知書應
                註明國民小學班別,於國民小學畢業典禮前分送至各國民小學轉發
                ,以憑持向應就讀之國民中學辦理報到手續。
          (四)設籍本市而在外縣市就讀之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因故未造送入學
                名冊至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者,或因戶籍異動而不能就讀原分發國
                民中學者,可逕向該學區之國中辦理報到。報到時,應攜帶全戶設
                籍之戶口名簿、國民小學畢業證書、家長或監護人印章及下列證明
                文件之一:
                1.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
                2.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4.其它經學校查證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五)國民小學畢業生當年未入學,如設籍本市且未超過學齡,得向戶籍
                所在地之國民中學申請入學。
          (六)有關國民中學新生入學,如有特殊情形,得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召集相關學校協調,並訂定處理原則,不受本要點
                之限制。
          (七)本要點全戶之認定為設籍本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學生,與父或母或直
                系尊親屬或監護人居住於同戶籍者。

   5      五、本局為充分運用教育資源及保障學生學習品質,得公告指定郊區或學
              區人口外移之學校為大學區制學校,不受原劃定學區之限制。

   6      六、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本局每學年度訂定之基準為原則。
              額滿學校之核定,以本局每學年公告之額滿基準為依據,報請本局核
              定為新生分發額滿學校。但鄰近學校於同學年度均經本局核定公告為
              額滿學校者,必要時該額滿學校每班學生人數得逾當學年度額滿學校
              班級人數基準之上限。

   7      七、額滿學校之推估,由各國民中學依據各公私立國民小學於五月十日前
              函送各學區國民中學之應屆畢業生升入各國民中學名冊,再以該校近
              三年平均報到率預估新生人數為原則,每班預估人數達本局公告之額
              滿學校基準時,得報本局核定為新生分發額滿學校名單。

   8      八、國民中學經本局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時,其新生分發入學辦理方式如
              下:
          (一)新生應全戶設籍在額滿學校學區內,並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
                2.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4.其它經學校查證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二)新生持有前款證明文件之一,並有居住事實者,依下列方式排序,
                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1.該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國小畢業生,依學籍設籍先後順序。
                2.非該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國小畢業生,依戶籍設籍先後順序。
          (三)依前款規定分發至額滿後,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生應改分發至鄰近未
                額滿學校,改分發學校除已經本局核定額滿之外,不得拒收學生,
                改分發之學生無須再遷戶籍。
          (四)額滿學校依規定辦理分發報到後,學校仍有缺額時,須在七月三十
                一日前,依候補名冊依序通知遞補分發至額滿為止。候補名冊依第
                一款各目次之規定排序。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生應依其志願,由學校
                填具轉介單,協助轉介至鄰近未額滿學校就讀,改分發之學生無須
                再遷戶籍,未額滿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各款規定,應於新生入學通知單載明。

   9      九、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以安
                置戶籍學區內之適當國民中學為原則,若學區內無適當場所提供所
                需特殊教育,得不受戶籍學區之限制,以就近入學為原則安置於其
                他國民中學,並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作業
                ,將安置名冊送交國民中學,列入各國民中學新生入學名單內。
          (二)符合本市特殊需求學生就學安置計畫之保護個案,本局安置以實際
                居住地學區之適當國民中學就讀,不受戶籍學區限制,分發時,除
                保護性個案外,其餘應避免本市額滿學校。
          (三)各國民中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得優先隨其父
                、母或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之國民中學。
          (四)依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規定申請入學之學生,得依其志願分發至國民中學就讀。但於額滿
                學校報到日以後申請者,額滿學校不在此限。其餘持有外國護照及
                居留證之學生入學,比照本市新生入學分發方式辦理。
          (五)父、母或監護人之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所屬學區之國民小學,非設
                籍本市原住民學童,得檢具實際居住於某一地址之證明或雇用證明
                等,向各區公所申請分發入學。但額滿學校不在此限。
          (六)戶籍暫寄本市各戶政事務所個案,確有居住事實者,申請入學居住
                所在地之國民中學,各校應以居住事實准其入學。但額滿學校不在
                此限。

   10     十、資賦優異、體育班、及藝術才能班(美術、音樂及舞蹈)等學生均依
              下列相關規定入學,其入學不受本要點限制:
          (一)資賦優異學生依據本市國民中學學術性向(數理及語文)資賦優異
                學生鑑定及安置實施計畫辦理。
          (二)體育班學生依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辦理入學
                。
          (三)美術、音樂、舞蹈等藝術才能學生依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
                設立標準規定辦理入學。